所谓中国宪法学研究中的中国面向,是指在中国宪法学的研究过程中,尤其是在中国宪法学说史的梳理过程中,要以中国为出发点和根本归宿,面向中国的宪法传统,面向中国的宪法文本,面向中国的宪法实践。详而言之:
(一)面向中国的宪法传统。任何文化与制度都存在于传统之中。中国的宪政建设也必须和中国的宪法传统进行有机的结合才能发挥真正的作用。虽然从制度层面看,中国宪法传统留给我们可资利用的宪政资源是微乎其微,但是从文化心理层面看,中国的宪法传统是中国进行宪法研究和宪政建设所必不可缺的理论源泉,它不仅可以为我们的宪政建设提供心理支持,而且其自身还是宪法发展与宪法学生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宪政建设中,单纯从西方制度层面的制度引进虽然可以在一个较短的时期内,建立起一套初步完备的宪政体系,但是,要想使从西方引入的制度发挥其应有的实际效力,却必须将其融入本民族的血液中去。如果单纯的视制度引入为宪政建设的唯一目的,那么很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在西方运行良好的制度在中国却会出现与中国国情方凿圆枘、龃龉不入的尴尬局面。因此,西方的宪政制度必须以中国的宪法传统为心理支撑,才能彰显出制度上的优越性。中国的宪法传统不仅仅存在于宪政制度的变革中,更重要的还存在于中国学者通过自身努力所形成的宪法学说中。所以,中国宪法研究中,对宪法学说史方面的研究其实就是对自身宪法传统的一种修复或复原,使得因为政治、经济或其他原因而中断的宪法传统得以恢复并传承下去,最终形成有中国自己特色的宪法文化、宪法传统或宪法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