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的是,宪法学研究中的以西为师并不单纯是因为宪法学的发展落后,如果我们将目光投射到整个中国法学界,我们就会发现整个法学界皆是如此。从历史上看,中国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建设始于清末改制时期。由于军事外交上的屡屡失利,当时的学者们对外国学习也逐渐由坚船利炮意义上的器物层面过渡到政治议会意义上的制度层面,最终过渡到民主法治意义上的文化层面。在和西方源远流长的法治传统进行相比较时,中国自身法治传统与法治资源的贫瘠彰显的一览无遗。在这种情况下,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学习和对法律制度的借鉴便成为中国法学的一条不归之路。一时之间,“言必称罗马”或“言必称西方”成为中国法学界一道独特的风景。但是,法学界的以西为师所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是否还存在纯粹意义上的“中国法学”或中国法学研究?对于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学术界已经批判的太多,而学术界的批判工具则主要以西方的理论工具为主,不仅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改造,而其还包括近来的所谓法律全球化理论以及异军突起的后现代主义法学。在这种内外交困之下,所谓纯粹意义上的中国法学早已是理论奢求,所以才有学者不无感慨的说:“根本没有什么中国法学,只有西方法学在中国”。即使是在最具中国特色的中国法制史领域,也远远抛弃了中国的研究传统而逐渐的走上了西化的道路,例如我们采用马克思主义所谓的社会发展阶段的五分法来对中国法律发展的历史阶段进行任意裁剪,将并不一定适用中国现实的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五分法,[1]作为一条绝对的真理来划分中国的法律发展阶段。又如,我们传统的法学是以“诸法合一、民刑不分”为主要特色,但是在我们的法制史教科书中,却常常以西方法学的“公法-私法”为理论工具,把“诸法合一、民刑不分”的中国法律传统割裂为民法、刑法、行政法甚至司法制度等许多互不相容的部分。所以在,西方法学理论的强势的话语霸权之下,纯粹意义上的中国法学,以至于除了中国法制史领域的琐碎的制度考证与繁细的文献考据之外,早已经已经不复存在了。也正是这种中国法学的消失,才导致了我们中国的法学研究却要步步以西方为师,最终导致了法学界的集体失语症现象。
三、中国宪法学研究中的中国面向
中国法学的集体失语现象,表面上反映的是西方法学话语体系的强势,实际上反映的是中国法学的学科独立性与学术自主性的丧失。在中国法学集体失语的情况下,作为中国法学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中国宪法学自然也难逃其附属无依的命运。这样一来,在中国宪法学的研究中,“中国宪法学”中的“中国”与“宪法学”就成为了内在割裂的两个互不相关的部分:本来应该是研究对象限制意义上的“中国”,却变成了地域性质的限定词,仅仅表明了宪法学的研究地域是在中国。至于中国宪法学中的“宪法学”是不是根据中国的宪法文化和宪法传统而提炼出来的理论学说,则不再是中国宪法学考虑的根本问题之一。这样导致的一个必然后果,必然就是在中国的宪法学研究中,充斥其中的大多是西方的宪法理论。当然,这并不是说,中国宪法学在发展过程中不需要引进借鉴西方的宪法理论,而是说西方的宪法理论在多大程度上能支撑中国的宪法发展与宪政建设呢?作为文化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宪法文化同其他文化一样也反映了一国的民族精神和民族传统,这样一来,根植于本民族的精神传统中的宪法文化能否无条件的适用于其他民族国家呢?恐怕问题的答案并不会我们以前想象的那么简单。因此,即使是在法律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在充分参考借鉴西方宪法文化的基础上,中国宪法学的研究仍然要重视本国宪法文化的培养和本国宪法传统的影响,立足于本国的宪法文本和宪法实践,依靠本土学者基于学术的本土性所养成的对中国问题的独特敏感性,用西方的或者前人的宪法理论解释中国的宪法现象,分析中国的宪法事件,从而解决中国的宪法问题。这种研究进路,笔者称其为中国宪法学研究中的中国面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