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复合共和制:麦迪逊在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平衡
麦迪逊共和观的一个主要构成就是全权代表模式下的代议制。通过分离主权与治权,它既保持了民众政府的精神和形式,又带来了如下优点:其一,它使公众直接参政时频频产生的怨愤、激动等非理性因子得到了过滤和缓冲;其二,它有助于选拔见解高明、道德高尚、超出局部偏见和不公正计划的代表,从而使国家的公共利益得以实现。这种模式符合建立统一强大的共和国的需要,又能有效地克服纯粹共和与小共和国观念有可能产生的政治弊端。更重要的是它能够有说服力地回应反联邦党人针对大共和国所提出的质疑。但问题在于,这种模式能否最大限度地吸纳纯粹共和与小共和国观念一贯倡导的基本政治价值?反对宪法的反联邦党人指责宪法“完全改变了目前政府的形式,运作良好、建制完善的民主制度突然变成了贵族制的政府”,[3](89)针对的就是全权代表模式下的代议制。与受命代表模式相比,全权代表模式无疑离人民主权这一公认理念越行越远。反联邦党人的核心要求“人民自由”在这种政治形态下能否受到充分保障?
带有沉重的“幽暗意识”的麦迪逊也有此顾虑。民主多数统治的自由和少数自由权利之间始终处于一种似乎不可消解的张力之中,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形成了学界颇为知名的“麦迪逊两难”[12](10)问题。达尔在评价麦迪逊的政治思想时认为,麦迪逊式的民主理论“旨在成功地在多数人的权力和少数人的权力之间,以及所有成年公民的政治平等和限制其主权的需要之间,达成某种妥协”。麦迪逊是如何完成这种妥协的呢?为了防止那些被授权谋求公众幸福的人背叛人民的信托,麦迪逊主张“依靠人民是对政府的主要控制;但是经验教导人们,必须有辅助性的预防措施”。[4](264)所谓依靠人民,实际上就是指通过人民选举来促使政府成员优胜劣汰。尽管基于此建构的制度更易于保持人民对政府的控制,但麦迪逊等人极力反对反联邦党人的这种共和说。恰如许多学者[13](51)所说,所真正依靠的实为“辅助性的预防措施”,即分权制衡、大国共和以及后来颁布的《权利法案》。
历史上的混和政体似乎颇能解决麦迪逊之两难问题。由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三种形式混合而成,不同“政府分支”之间保持着权力的平衡的混合政体是一种非常稳定的政体,它避免了单一政体的败坏和恶性循环。但是混和政体以阶级的划分和参与为基础,而联邦人民却要求相当程度的平等。麦迪逊没有拘泥于此,而是完全借鉴混和政体的精髓——制约与均衡。他摒弃了阶级划分而巧妙地代以分权制衡,实现了民主、理智和权威的完美结合,在保持稳定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障自由。麦迪逊看来,“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置于同一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多数人,不论是世袭的、自己任命的或选举的,均可公正地推断是虐政”。[4](264)因此,他主张分离三权,并把行政权和司法权置于和立法权对等的位置。在此基础上二分立法权,众议院议员由人民直接选举,每州按人口比例分配;参议院议员由各州议会选举,每州两名代表。会议最后把原来决定的每4万人选举一名众议员改为每3万人选举一名,这都是对人民主权价值认可的表现。[14](35-43)同时主张加强行政、司法部门,从而使三大部门得以相互制衡。强大的行政部门当然是出于维护中央政府的需要,但是独立的司法部门,却可充分利用自身职权保障人民利益。此外,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分立形成另一历史特点与宪政意义层制衡机制。更为重要的是,在广土众民的大共和国里,必然形成为数众多的派别,他们利益各异、宗旨相别、互相牵制、互相制衡,一派独大压制少数侵犯公益的可能性也随之减少。而事实上,美国马萨诸塞、弗吉尼亚和纽约等州批准宪法的前提条件,是联邦派答应在宪法中补充关于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条款。[15](425)虽然制宪会议对此迟迟没有落实,但是麦迪逊最终推动了《权利法案》的颁行。该法案明确规定了人民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如宗教信仰自由、和平集会、出版自由、人身安全、司法公正审判等。至此,幅员辽阔这一共和制无法跨越的障碍,转而成了医治共和政府常见弊病的灵丹妙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