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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制宪时期的共和观探微

美国制宪时期的共和观探微


蒋娜


【关键词】美国;制宪时期;共和观
【全文】
  

  从美国宪法创制开始,关于宪法性质的争论就一直延续不断。反对宪法的人认为,麦迪逊共和说对纯粹共和与反联邦党人共和观的否定就是对大众参政、多数统治等民主核心理念的抛弃。他们依据麦迪逊(James Madison)在《联邦党人文集》(《文集》)第10篇的著名论述而断言,制宪者打算创造一个共和政体,而不是民主政体。[1](P143)与此相对,《文集》的经典阐释者——马丁?戴蒙德(Martin Diamond)认为,《文集》“拥护一个民主的共和国”,但由于种种原因,“《文集》以及它所倡导的宪法的民主性质一直没有受到人们的重视”。[2](P766-767)在这个争论中,“共和”一词反复出现,且与“民主”概念时而融通,时而对斥,显示出宪法创制者基于不同的立场赋予“共和”多元的内涵。如何把握“共和”在不同语境下的特殊价值指向,厘清其在各个意义形态上与民主的关系,是本文的重点。


  

  共和究竟有何所指,恐怕还是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的回答最值得探究。原因在于,他不仅在制宪会议上扮演了最为重要的角色,而且在与反联邦党人的论战中,他坚持以共和而非民主冠名于宪法,从而创造出影响深远的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此外,他对共和的界定以及他为宪法共和性所做的辩护,引发了久难平复的争论。


  

  一、麦迪逊共和说的争论


  

  在与反联邦党人的论战中,麦迪逊对“宪法的共和性质”进行了比较详尽的阐释,这些文章多被收录在《文集》中。争论双方唇枪舌剑、各执一词,其焦点倒不是要不要共和,而是要哪种类型的共和国。反联邦党人指责宪法中的大共和国方案存在诸多纰漏,坚守小共和国立场。其中一个重要理由是,只有小共和国,才能确保政府履行对人民的真正责任。鉴于此,他们主张代表众多、短期任职、经常轮换。[3](P25-30)在《文集》第37篇中,麦迪逊作出如下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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