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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信誉与商业的博弈

  

  其次,我国目前尚无明文法律规定笔记本电脑产品召回制度。前述《管理条例》中规定普通产品召回制度,其范围应当包括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但该条例目前尚未通过、生效,因此并未发生法律拘束力。而现有关于产品召回的推定主要包括国务院相关部委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包括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之后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中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因此,就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尚无明文法律规范电子类包括笔记本电脑在内的产品召回行为。


  

  消费者可能看到包括2003年、2008年度美国消费者安全委员会针对索尼生产的笔记本电脑及其附属产品的召回案例,来证明本次惠普笔记本电脑事件中公司进行召回措施的正当性。笔者认为此类案件具有参考意义,但并不具有进行召回措施的决定作用。第一,美国消费者在案例中都认定笔记本电脑及其附属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包括存在笔记本冒烟起火,导致消费者轻微灼伤、轻微财产损失等情形。这是进行笔记本电脑召回的“缺陷”前提。而国内惠普笔记本电脑的消费者纠纷中尚未证实此类事件存在。第二,美国1972年制定通过《消费品安全法案》授权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对有缺陷的产品实施召回,标志美国建立起全面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因此电脑产品召回在美国属于“于法有据”。而他国法制经验通常应成为我国法制改革完善的借鉴,但在实证法层面而言,此类案例并不具有对惠普案件的直接影响力。


  

  从上述两个角度分析,加之消费者面对大企业的孱弱经济社会地位、我国法制运行中的种种不顺畅环节因素,消费者要求惠普进行相关型号笔记本电脑产品召回存在相当难度。


  

  权衡利弊:企业信誉与召回


  

  尽管从个案或实证的角度分析惠普笔记本电脑的召回存在较大难度,但法律法规仅规定企业经营的最低道德底线。应当看到,市场经济不仅以法制经济作为其运行基础,更存在信誉机制以保障经营活动顺畅高效。作为经营者的企业不仅需要考虑守法的最基本要求,更需要从声誉、品牌等多方面综合考虑企业的经营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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