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信誉与商业的博弈
姚海放
【关键词】法制;信誉;商业
【全文】
近期,消费者针对惠普部分系列型号笔记本电脑质量问题进行了较为集中的集体投诉,争议的关键点在于:面对保修期即将届满而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的笔记本电脑,惠普公司提供“有限质保服务增强计划”并未取得消费者的理解信任;消费者对其购买的相关型号笔记本的质量疑虑并未打消,并提出经营者进行产品召回的要求,甚至出现集体静坐维权的网络倡议。对此,笔者希望从三个角度谈谈对此事件的看法或建议。
从法制实证角度看,召回很难
产品召回制度经过2008年“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已经为消费者所熟悉,国务院法制办也于2009年4月7日发布《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管理条例》)进行公开征求意见,但该条例目前尚未正式生效。应当认为,消费者提出针对惠普部分笔记本电脑召回的请求是否有理有据,还需考察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
首先,民众日常称谓的“产品召回”实质上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简称,这其中就包含具体的法律界定。第一,被召回的应当是“产品”,按照《产品质量法》的定义,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本案涉及的笔记本电脑当属法律调整的产品范围。第二,被召回的产品应当具有“缺陷特征”。按照《管理条例》的界定,缺陷产品,是指“因设计、生产、指示等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中存在具有同一性的、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不合理危险的产品。”因此,本案例中的关键问题乃需要证明产品缺陷的确实存在。
通常而言,法律上区分产品瑕疵与产品缺陷的概念,产品瑕疵往往指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情形,但尚未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产品缺陷则因不合理的原因造成产品安全性部分不合要求,造成消费者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损害。被召回的产品应当具备“缺陷”的法律特征,从实体条件看需要证明一下内容:(1)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2)此种不合理危险为普通消费者常识所无法预见;(3)已经或者可能造成消费者人身安全遭遇损害。据此法律界定而言,仅有在经过缺陷调查程序或者有较为充分证据证明笔记本电脑存在“缺陷”的条件下,产品召回措施才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