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制度、宪法思想与宪法学说及其相互关系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制度”[1]有两层涵义:一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则或行动准则;二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显然,宪法制度属于第二层涵义)。“思想”[2]也有两层涵义:一是客观存在反映在人的意识中经过思维活动而产生的结果。思想的内容为社会制度的性质和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在阶级社会中,思想具有明显的阶级性;二是念头和想法(显然,宪法思想属于第一层涵义)。“学说”[3]则只有一层涵义,即指学术上的有系统的主张或见解(宪法学说显然是指关于宪法的有系统的学术主张或见解)。既然“思想的内容为社会制度的性质和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而“制度”又“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那么,“制度”当为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即经济制度之上又包括经济制度在内的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制度的有机整体。“制度”与“思想”之间,大体上当属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相互关系,“制度”决定“思想”。推而广之,有什么样的宪法制度,就有什么样的宪法思想。尽管“思想”与“学说”都具有主观思维的属性,但“学说”与“思想”相比较,侧重于学术上有系统的主张和见解。而“思想”的范围比较宽泛,它既包括学术上有系统的主张和见解,也包括学术上不成系统的主张和见解,还包括非学术的见解和主张,即念头和想法。推而广之,宪法思想当比宪法学说宽泛,而宪法学说则比宪法思想专深。因此,宪法学说理应建立在宪法思想的基础上。有了宪法思想的宽厚,才有宪法学说的专深。而不是相反。
一般说来,在宪法制度、宪法思想和宪法学说三者之间,应该是先有宪法制度,后有宪法思想,在有了宪法思想的基础上,才能发展起宪法学说。在宪法制度、宪法思想和宪法学说的逻辑链条中,宪法思想作为宪法制度与宪法学说的逻辑中介,具有双重或双向作用,它受宪法制度的制约,也反作用于宪法制度;它作用于宪法学说,也受宪法学说的影响。由于“在阶级社会中,思想具有明显的阶级性。”所以,具有阶级性的宪法思想,既可以反作用于宪法制度,也可以影响宪法学说。但是,宪法思想对宪法制度的反作用或指导作用的力度和深度,又无不与宪法学说在宪法思想背后的影响和支撑息息相关。不论这种影响和支撑是显性还是隐性,是直接还是间接,是正面还是反面。因为宪法思想与宪法学说之间的影响和作用也是双向的,宪法学说在受宪法思想作用的同时,反过来也对宪法思想有一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