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主权理念是股权文化的核心内容
刘俊海
【关键词】股东主权理念;股权文化
【全文】
股权文化的核心内容是股东主权理念。所谓股东主权就是彻底确认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主人翁地位,真正理顺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代理(主仆)关系,全面尊重股东依据法律和章程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利益,尤其是知情权、决策参与权、分红权、监督权与转股权等。这意味着,股市就不再仅仅是上市公司和发行人的圈钱工具,而且是投资者取得投资回报、分享中国资本市场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成果的聚宝盆。重融资、轻投资,重圈钱、轻回报的游戏规则必须转变,而重投资、重保护、重回报的股东主权旗帜,应当取而代之并高高飘扬。
公司权力的合法根基在于股东主权思想公司权力(包括公司治理权)的合法根基在于股东主权思想。美国总统林肯的人民主权思想,即民有(fromthepeople)、民享(forthepeople)、民治(bythepeople)的政治民主观点对于在公司领域落实股东民主也有重要启发。由此推演出去,可以断言:公司的权力源于股东(fromtheshareholders),公司的权力为了股东利益而行使(fortheshareholders),公司的权力由股东来行使(bytheshareholders)。遗憾的是,受几千年重农抑商的封建历史的影响,我国传统文化中股东主权思想的基因并不发达。要弘扬股权文化,首先应当树立股东主权思想。
值得注意的是,在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立法框架下,要树立股东主权思想;在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立法框架下,依然要树立股东主权思想。无论是股东会中心主义还是董事会中心主义,仅仅表明公司内部治理机构之间在经营决策方面的职责分工而已,即使董事会中心主义也未颠覆主权思想。个中道理如同政治生活中行政权的适度集中并不能撼动人民主权思想一样。
尚存遗憾的股东权立法定义
新《公司法》第4条将股东权列举为“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1993年《公司法》第4条第1款曾将股东权界定为“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存在许多缺憾。从逻辑上看,该款规定出现了三个内容相关又相互重叠的概念“股东”、“出资者”和“所有者”。其实,投资者履行出资义务、成为公司股东后,不再对其出资享有所有权,将股东称为“所有者”欠妥。重大决策权属于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每位股东仅有权参加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而非单独决策。同理,“选择管理者”也分属股东大会(选择董监)或董事会(选择经理)等权利,而非每位股东。有鉴于此,新《公司法》第4条将股东的基本权利作了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