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末时期宪法学方法的运用状况
中国宪法学起步于清末,宪法是传统律学所不包含的内容,它的起步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学与中国近代法学的根木分野”。[1] 在清末最后十几年时间里,中国学者对于宪法现象的关注,主要借助比较的方法、通过翻译与介绍等方式引进西方国家宪法学的知识体系,其中,移译西方国家宪法理论本身就是比较宪法学方法运用的一个基础性工作和重要方面。
戊戌变法前后至辛亥革命前,在翻译方面出现了一定数量的著述。例如,周逵根据日本天野为之等的译本转译了《英国宪法论》(1895年),章宗之译的《美国宪法》(1902年),王鸿年译日本穗积八束著的《宪法法理要义》(1902年),邓国璺译日本积穗八束著的《宪法大意》(1903年),袁希濂译日本美浓部达吉著的《宪法泛论》(1905年),卢弼、黄炳言根据日本清水澄的《宪法》(1906年),莫安仁译英国维克师著的《英国宪法辑要》(1909年)、陈文中译日本法曹阁编纂的《宪法论纲》(群益书社1910年),作新社从日本转译的《各国宪法大纲》,收辑了英、法、德、日等国关于宪法、君主立宪等到方面的内容,蔡文森根据日本元老院的《欧美各国议院典例要略》译本编译的《十六国议院典例》,收集了英、美、德、法、意、奥、比、丹、荷、日、葡、西、瑞等16国的议院组织情况。[2]
在中国宪法学起步的初期,中国学者从整体上尚不具备自主编撰宪法学著作所应有的知识积累与方法积累,但相关文献表明,少量中国学者撰写的宪法学著作与文章已经出现,且都较全面地运用了比较宪法学的方法。例如,袁嘉猷的《中外宪法比较》(1907年),保廷樑撰写《大清宪法论》(1910年)。后者以日本宪法学为参照,从国权总论、国权主体、国权机关、国权作用、国权基础等方面对清朝宪法进行了论述。
梁启超的宪法学著述在清末时期占有主导性地位,并对后来中国宪法学的发展影响深远,任公在这个时期的著述包括:《各国宪法异同论》(1899)、《立宪法议》(1901年)、《论立法权》(1902)、《开明专制论》(1905年)、《宪政浅说》(1910年)、《立宪政体与政治道德》(1910) 、《中国国会制度私议》(1910)、《责任内阁释义》(1911)、《宪法之三大精神》(1912),等等。这些著述在方法上,无不是在引介、比较西方宪政制度基础上展开对于立宪的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