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为活动方一般是该活动的直接获利者,由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符合权利与义务、利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受害人、受威胁人人身财产权益已经受到侵害,如果还需筹资开展勘查等取证工作,无异于雪上加霜,常常不堪重负而不得不放弃权利诉求,有时甚至酿成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不必开展灾害成因勘查工作。根据条例第35条,该部门只是组织专家对灾害成因开展分析论证,并据此进行责任认定。根据依法行政原则,该部门不必开展勘查等取证。如果该部门主动开展勘查灾害成因工作,实际上是做了人为活动方该做的事,不当增加了财政负担。
(二)应适用听证程序
1、这种认定对有关各方利益关切重大。对人为活动方而言,承担责任可能要付出不小代价,而不承担责任,则面临巨额罚款等法律后果;对受害人、受威胁人而言,认定结果与其人身财产权益密切相关。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以下称规定)第19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开采等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因此,在认定时,应适用听证程序,切实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又据该规定第3条,具体办理听证事务的机构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可以由其经办机构作为听证机构。听证程序是认定工作的中心环节,因此,该法制工作机构是办理责任认定听证程序的机构,也应是办理整个认定事项的机构。
3、专家在听证程序中听取人为活动方对灾害成因的举证,同时,也应听取受害人、受威胁人等有关各方的意见,并对此进行分析论证。如果专家分析论证认为人为活动与灾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据此认定人为活动方承担治理、赔偿责任。专家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不由有关灾害当事人委托。当然,这不排除在组织专家时听取有关当事人意见。一方当事人认为个别专家与另一方有亲属关系等情况可能影响分析论证工作的公正性时,可以申请该专家回避。专家分析论证工作经费是该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费用,应由该部门承担。
我国已出台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对责任认定过程中灾害成因勘查资质尚未规定。勘查工作具有复杂性,常常需要一些专门设备,有时还会发生委托合同纠纷。作为法人的资质单位比作为自然人的专家在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上都存在一些优势。人为活动方以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而不是专家开展灾害成因勘查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