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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调解员角色:转换与规制

  

  从各国的情况看,调解员的资格要求包括调解培训和对实体专业知识的要求,以及受教育的程度。没有证据表明调解员的实体知识有助于提高调解效能,调解员接受培训时间的长短和调解员受教育的程度也对调解的成功率不会产生太大影响。尽管在实效上存在争议,但美国各州对公共支持或转交的项目中规定调解员的资格要求已经是普遍现象,这似乎反映出对调解员资格的要求更多是出于保障调解权威性、正当性的考虑。以表现为基础的标准(诸如中立性、了解相关的实务和程序、倾听和理解的能力等)设立中立者的职业资格要求时比该中立者通过何种方式达到这些标准(诸如正式的学位、训练或经验)更为有益、更为适当。[1](P181)但认定前者无疑需要很多细致的工作,比只需进行简单确认的后者要困难很多。


  

  对调解员资格的要求往往采取选择性标准与强制性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前者如成立某一专业的调解员协会,并规定协会成员的资格要求和标准。调解执业者自愿加入这些机构。但如果他们选择不加入,也不会被禁止执业。后者则对中立者个人设置强制性标准。加拿大魁北克省的家庭案件的调解对调解资格就设置了严格的条件。为了得到调解员的资格证书,那他必须是一名律师、公证员、心理学家、职业顾问、社会工作者或青少年保护中心的从业人员。简而言之,除了青少年保护中心的从业人员外,调解员必须是上述所列举的职业中的优秀人才,还必须经过家庭调解的正规训练以及至少具有3年的职业经验。[9]美国的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将处理法院转交的家事纠纷的调解人限制在那些具备下列资格的人士之内:在社会工作、精神健康、行为科学或社会科学领域获得硕士学位者,精神病医师,律师以及持有合格证书的公众会计师。[1](P178)奥地利是第一个针对所有民事案件调解员职业资格制定成文立法的欧洲大陆法系国家。2004年5月1日生效的民事案件调解员训练细则规定了希望根据奥地利民事案件调解法获得奥地利联邦司法部授权的调解员训练内容和知识贮备标准。[10]


  

  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很不平衡,并且存在多种调解模式,对调解员资格的设定既要强调与社会未来发展趋势的一致性,又要兼顾国情。有学者建议,为保证人民调解员的素质,应当对人民调解员的选任资格和相应培训作出明确的规定。除现有的关于人民调解员品德的规定外,还应当对人民调解员的年龄和学历作出规定,并规定一定的考核标准。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规定人民调解员必须定期接受专门知识的培训,由有关机关具体组织人民调解员定期接受调解技能和法律知识的培训。[11](P15)目前实践中人民调解正朝着专业化、制度化的方向努力,包括调解组织的健全化、调解过程的程序化、调解范围的扩大化,调解人员资质的专业化与培训的规范化等等。[12]人民调解制度化、专业化的发展要与社会、当事人的要求相适应。在法官、仲裁员群体的日益专业化、职业化的今天,调解员资格准入也可以说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当然,诉讼调解、行政调解以及商业调解同样存在调解员资格和培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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