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现当事人立场背后利益追求的技能
当事人能否接受一个纠纷解决方案往往取决于该方案是否反映了其核心利益。因此,发现当事人所持立场背后的利益追求非常重要。不同群体和个人所持立场常常使他们真正追求的东西变得模糊。比如,在“我们需要把所有这些家伙投入监狱”的陈述里可以发现当事人的立场,但其核心利益只能在以下陈述里呈现“我真正想要的是我家庭的安全”。[7]调解员应该设身处地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思考问题,发现他们内心真正的追求。任何纠纷解决方案如果不能体现当事人的核心利益,则只能意味着失败。需要记住的是,安全和对自我生活的掌控这种体现人类的基本需求的利益对当事人来讲都构成了最大的利益。
(三)提供多种纠纷解决方案的技能
在为纠纷解决创设协商的氛围,并通过交流沟通发现当事人所追求的核心利益之后,调解员工作的重点将转向协助当事人发现或向当事人展示利益实现、纠纷解决的多种可能,并将这些可能与当事人的利益追求相联系,分析各种可能的利弊得失,引导当事人认真考虑对方利益,放弃不会为对方所接受的立场,寻找使纠纷解决的“零和游戏”向“双赢”格局转换的解决方式。
(四)评估谈判成果的技能
对谈判成果的评估贯穿整个程序,这项工作有助于激励当事人达成最终的协议,也有助于调解员厘清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明确努力的方向。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实现程度、当事人之间的主要分歧是评估的重点。能够实现双方当事人利益交汇的方案就是双赢的方案,也才能为当事人最终接受。
三、现代调解中多维度的调解员规制
(一)调解员资格
调解是一种与调解者个人经验、能力、知识、乃至人格魅力密切相关的实践活动。[8]调解员资格对保证现代调解中调解员的能力与权威可以发挥重要作用。调解员资格有利于提高调解质量,但同时高素质人才的加入又会增加程序运行的成本,一定程度剥蚀调解的制度优势。因此,调解员资格如何规定是一两难选择,这种规定并非越严格、越统一越好,而是需要与社会的发展保持协调,适应纠纷解决市场的多元需求,并遵循若干基本的准则。规定调解员资格的一般原则是:纠纷解决程序的消费者会基于自身理性选择性价比较高的调解程序,当事人对调解程序和调解员拥有的选择性越高,对调解员的强制要求就应该越小,对纠纷解决的“自由市场”进行严格规制没有太大必要,反而会损害调解的灵活性。在当事人无法选择或选择度较低的调解程序中,为调解员设置资格要求则是必要的,但是应避免使某一机构垄断调解规制的话语权,为社会设立统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