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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若干问题探讨

  

  在本罪行为中,一般是劳动者首先履行其劳动义务,为用人单位或雇主提供了一定的劳动服务,在劳动者提供了劳动服务之后,用人单位基于主观上的故意而拖欠、或不予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而在一般诈骗罪中,则并无这种先后顺序关系的要求。此外,本罪通常是针对特定的人,即劳动者。而诈骗罪针对的往往是不特定的人。


  

  4.本罪与侵占罪的区别。根据我国《刑法》第270条之规定,侵占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并且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并拒不交出的行为。可见,构成侵占罪的前提是必须存在保管关系或者占有遗忘物、埋藏物的条件,而本罪并不需要此种条件作为前提。此外,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是遗忘物、埋藏物,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劳动者的薪酬。二者在犯罪对象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六、本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首先,本罪对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处罚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拒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个层次,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本罪的法定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最低刑为拘役,同时可以单处或是并处附加刑即罚金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进行处罚。


  

  其次,规定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即第一,对行为人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前提条件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第二,行为人在被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第三,行为人依法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一是行为人在被提起公诉前支付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需要全部支付还是只要部分支付就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是中止、终结还是继续,如果继续诉讼程序,无疑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三,对于一审判决之前或二审终结之前行为人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又该如何处罚,是否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能够的话,那么该规定则没有意义,如果不能,那么就必须找出提起公诉后与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的本质上的区别。


  

  笔者认为既然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在此可借鉴国外或其他地区的一些处理方式:如在韩国,韩国《劳动标准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支付工资的,判处3年以下监禁或处于2000万韩元以下罚款。我国台湾地区“雇佣条例”规定,雇主必须在确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工资期届满后7天内支付,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判罚款35万元及监禁3年[27]。


  

  据此,行为人只要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就要面临刑罚,就避免了诸如刑事诉讼程序已经开始却又不知何去何从的问题。


  

  七、对本罪的其他建议与设想


  

  1.将本罪改为亲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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