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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例反垄断法宣判案带来的思考

我国首例反垄断法宣判案带来的思考


韩伟


【关键词】反垄断法宣判案
【全文】
  

  一、案件介绍


  

  近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北京书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反垄断法诉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这一案件的宣判,是2008年8月我国反垄断法生效以来法院做出的首例相关判决。


  

  该案源于原告运营的读吧网的网络作品《星辰变后传》与两被告共同经营的起点中文网的网络作品《星辰变》存有版权争议,原告认为被告以胁迫手段要求《星辰变后传》的两位作者停止为读吧网继续创作,并在起点中文网上发表致歉声明,还限制其他网站转载该作品,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的行为。案件诉讼过程中,原告依据被告盛大公司官方网站的宣传内容、起点中文网及其他网站有关“盛大文学”旗下三家网站的宣传内容的公证文书,主张两被告在中国网络文学市场上占80%以上的份额,并依据反垄断法19条推定两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法院最终认为难以认定两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认定理由之一是,原告提交的证据仅为各网站的宣传内容,这些内容未经核实且无其他证据印证,将宣传的市场份额等同于实际所占的市场份额,依据不足。同时法院认为原告证据无法证明两被告采取了胁迫手段,且《星辰变后传》两位作者行为确有不当之处,既便两被告确有要求两作者停止创作或要求其他网站停止转载,其行为也在情理之中,因此从行为正当性上判断,法院认定被告未构成滥用行为。


  

  二、几点思考


  

  作为我国反垄断法生效后首例法院宣判案,这一案件具有里程碑意义。跳开案件具体争议内容,该案的发生和发展本身就折射了现阶段我国反垄断执法中面临的诸多问题,值得思考。


  

  (一)规则明晰很紧迫


  

  该案原告败诉的主要原因是对于被告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行为举证不充分。不考虑被告是否真正具备支配地位并存在滥用行为,我们单就案件的诉讼而言,市场信息的严重偏在加之相关证据规则的模糊,实质上原告的举证也近乎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反垄断法内容大多为原则性规定,这使得我国反垄断法的执行很大程度上将倚重相关配套规则,实际上这也是各国的普遍做法。目前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已经出台部分配套规则,更多规则也处于征求意见或草拟阶段。与本案相关的就有工商总局出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以及正在征求意见的《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有关规定》,而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也在积极草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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