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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及其评析

  

  在我国,问题则会变得更加复杂。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规定,所谓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经营者则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据此在我国,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是“经营者的行为”、“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三者缺一不可。如此一来,对于“非经营者”的或者不属于“本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不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理。这种情况对于数据库制作者权益的保护显然非常不利。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平衡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机制


  

  知识产权法自从产生以后,就一直坚持利益平衡原则,以协调知识产品创造、使用过程中的各种复杂利益关系。这种平衡原则在知识产权制度上的表现就是各种限制和例外制度的设定。然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由于着眼于维护市场公平的竞争秩序,因此只要某种行为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性质,构成对公平的市场秩序的危害,不管发生在什么时候,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可以发挥其作用。由此可见,没有强有力的法理依据支持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私权利设定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所需要的各种限制和例外。由此如果将数据库的保护模式设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数据库制作者的利益将永无期限地受到保护,数据库中的信息将永远进人不了共有领域,利益的天平将完全倾向于数据库制作者,公共利益的保护完全可能被漠视。这是社会复杂利益博弈当中社会公众无法接受的,也是立法者不允许出现的一个局面。


  

  由上可见,与版权法保护数据库一样,反不正当竞争法也难以独立支撑起数据库保护的大厦。版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数据库的缺陷说明,只有欧盟提出的特殊权利模式才足以保护数据库制作者的权益。


【作者简介】
李扬,单位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注释】拙文:“试论数据序的法律保护”,《民商法学》(人大复印资料)2002年第4期。
参见INS v.AP,248 U.S.215,passim,39 S.Ct.68 (1918)。也可以参见Michael 1.Bastian,“Protection of NoncreativeDatabase:Harmonization of United States,Foreigt and International law”,Boston College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Review,Spring,1999。
参见NBA v.Motorola,lO5F.3d at852.也可以参见Michael J.Bastian,“Protection of NoncreativeDatabase:Harmonization of United States,Foreign and International Law”,Boston College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Review,Spring,1999。的内容,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提供补充的保护作用。
Valentine Korah,“Cases and Materials on E.C.Competition Law”,Sweet & Maxwell,1996,p.460—464.Patrick Massey and Paula 0’Hare,“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 in behind”,Oak Tree Press Ireland 1996,p.271—275。有关评述可以参见王先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13—214页,第225—229页。
Andreas Raubenheimer,“Germnany:recent decisions on database protection under copyight law and unfair competition rules”,Communications law,V01.1,1V0.3,1996。
详细案情参见北京阳光数据公司诉上海霸才数据信息有限公司案民事判决书,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研究》第5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207—216页。
Agenda item 5:Protection of Databases,lnformation received from intergovernmental and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Memorandum prepared by the International Bureau.www.wipo.int/eng/meeting/2002/sccr/pall.
郑胜利、崔国斌:“数据库保护的立法现状与基础理论”,《北大知识产权评论》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06页。
参见Michael J.Bastian,“Protection of Noncreative Datebase:Harmonization of United States,Foreign and International law”,Boston College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sw Review,Spring,1999。
张玉瑞:《商业秘密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44页。
梁慧星:“电视节目报告表的法律保护与利益平衡”,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3卷,第346—347页。
同注
笔者也份有过这种观点。参见拙文:“试论数据序的法律保护”,《法商研究》2002年第1期。在该文中,笔者主张教据序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和合同法保护,反对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现在看来,此种观点有待于进一步修正。
冯刚:“数据序法的法律保护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4卷,第89页。
朱五常:(卖桔者言),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商业秘密篇。
张玉瑞:《商业秘密法学》,中国法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91—292页。
Thomas Riis,“Economic Impact of the Protection of Unoriginal Database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and Countries in Translation”,www.wipo.int/eng/meeting/002/sccr/p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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