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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的艺术

法律解释的艺术



一种微观的法治实现方法

陈金钊


【摘要】作为方法的法律解释是以理论的形式存在的。面对司法实践,法律规范、原理和方法等都存在如何运用的问题。如何使用解释方法,对法治的实现程度以及后果有很大的影响。因而,必须重视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艺术。只有艺术地运用解释方法,才能获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才能彰显法律人的智慧。法律解释活动是一门受法律规范与程序规制的艺术。在法治理念下使用法律解释方法的艺术,是对事实赋予法律意义的活动,即以把模糊的法律说清楚、明断是非作为其主要任务。为维护法治,我们要尽量去解释隐藏的法律意义,而不是动辄创造法律。在微观领域实现法治必须细腻地、艺术地解释法律。
【关键词】法治;法律解释;艺术;解释方法
【全文】
  

  法治不仅是宏大的理念与原则,更主要是细腻的方法与艺术。诚然,法治方略与理念的确定,对于法治实现是不可缺少的。然而,我们不能仅仅在宏大叙事上做文章。对专门问题研究深入不下去的重要原因,就是缺少对细节与方法的细致分析。回想我国这些年的法治建设,理论家们一直急于求成地为法治奔走呼号,但法治的进步却依然不尽如人意。因为我们只知道在立法上赶超西方,却没有在法治具体实现方法的问题上下大工夫。法治的实现与法律解释的艺术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只是呼吁依法办事,而没有解释法律的方法与艺术,法治是不可能实现的。作为一种方法,法律解释在法律文本与法律实践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然而问题在于,法律作为一个整体,本身含有原则、规则、程序等法治方法论的成分。[1]依此推论,法律解释学是对法治已有“方法”的解释。而从法律是法律解释的对象来看,法律解释是法律方法论体系中的一种方法。需要注意的是,解释方法并不等于方法的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多种多样,在法学系统中是一种实用性的理论形态。我们可以说法律解释方法本身并不是艺术,但方法的运用却需要艺术。法律解释方法具有一般性、工具性特点,是一种理论和知识形态,人在受到方法的影响后就会表现为相应的思维方式。但是,人们在运用方法时都带有目的性,并和待解决的问题联系密切。如果说方法本身还不是艺术的话,那么方法的运用就多少带有艺术的成分。因此,研究法律解释学就不能不研究解释方法运用的艺术问题。


  

  一、法律解释的艺术彰显法律人的智慧


  

  司法是一门实践技艺,因而我们应该注意法律解释方法的技术性与艺术性。技术性来自于法律的专业性。法律的专业性在限制着很多人成为职业法律人的同时,也限制着任意与专制行为对法治的破坏,因而在技术上成就了法治事业。法治不仅要实现而且要艺术地实现,这是各国法治史已经并将继续证明的命题。法治在反对强权时,使用的就是规则与程序这样的技术手段。从限权意义上说,法治不是用强暴对抗强暴,而是用理性的程序与规则,再加上对两者的艺术运用来实现的。在法治实现的过程中,艺术地解释法律具有重要作用。美国就是因为艺术地解释宪法才成就了当代法治与权力分立机制的。当年如果没有马歇尔审时度势地解释美国宪法,谁也不知道美国的政治会走向何方。法律解释富有技术含量,这一点使其更像法律职业的基础。在法律职业化过程中,法律解释的方法、技术和艺术发挥着重要作用。因而我们必须研究法律的解释技术与解释艺术是什么关系,为什么法律解释方法运用的精髓是智慧。僵化地理解规则与方法,使法律人显得迂腐。“解释不单单是法律概念,甚至不是典型的法律概念。它在艺术和艺术批评领域,同样发挥了重要作用。”[2]


  

  智慧不是一个普通的词汇,其背后所密切关联的一切可能超乎世人的想像。拥有智慧可以发现许多不为人知的认识背景以及知识。智慧是一套严密的知识体系,而智慧的形成也当然与人类已经拥有的知识体系密切相关。人类是一种具备灵魂、灵性与情感的生命,拥有认识能力、思维能力、判断能力、记忆力、想像力、忍耐力与审美能力,是一种高级智能型生命。人虽然拥有智慧,但所有的智慧都是相对的,都有其存在的特定时空背景。在传统的法律解释学中,对法律经验与智慧充满神秘气息的描述使法律解释学更像是玄学。但是,法律解释方法是一种抽象理论描述,不是玄学。不过一直有一个问题常常缠绕着我们:为什么人们掌握同样的法律解释方法,有人的决策是智慧的,而有人的决断则是愚蠢的呢?这可能与每个人对经验的掌握不一样;但更重要的是,可能在于人们在处理问题时是否艺术地使用了法律解释方法。理解是以前见为基础的,不同人的知识前见可能是一样的,但处理问题时所运用到的经验与艺术却不一样。解释艺术的出现就是知识与经验融合的产物,因而产生不同的理解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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