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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中专利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

  

  美国和欧盟对拒绝进入标准体系的专利采用必要性专利原则进行分析,如果技术标准的制定对行业的发展非常有利甚至必须的,而构成该标准的必要技术含有专利权,但是专利权人拒绝将其专利写入标准中,对于这种拒绝行为就会受到反垄断法的审查。对标准中涉及的专利池问题,美国司法部首先注重形成专利池的程序上的公正。如果技术标准的制定者企图通过标准的设定来掩盖其横向的协调行为,并拒绝一些具备进入标准体系条件的企业进入标准体系,那么该制定程序就是不公正的,其次,该技术标准的制定者在市场中是否具有支配地位,或者同一个市场中是否存在着竞争性的标准。如果存在竞争性的标准,则可以考察该技术标准中含有的专利技术在市场中的份额。


  

  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在1993年发布了《关于共同开发的禁止垄断上的指针》(2007年修订),该指针非常详细,从反垄断法的角度考虑专利池和标准化问题,先做体系上的分类,并且提出了九个虚拟的事例,通过事例进行解释。1995年发布了《关于事业者团体的活动的禁止垄断法上的指针》中,就事业团体设定的标准是否构成禁止垄断法上的问题做了详尽说明。2001年又专门就技术标准的反竞争问题发表了《关于技术标准竞争政策的研究报告书》,并从技术标准的形成过程及形成后的表现两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2.制订相关实施细则我国《反垄断法》在附则第55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这在我国确立了对知识产权行使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基本制度。但总体上,该条的规定比较笼统,要对标准与专利权结合产生的垄断行为进行反垄断规制,就需要参考上述各国或地区的经验,特别要参照日本的立法模式制订我国技术标准的反垄断法实施细则。


  

  依照日本的反垄断实践,我国首先要在制定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的基础上,就技术标准反竞争的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定,或者在个案中对技术标准中可能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作出解释,应尽可能地详细列举,特别是与专利披露和专利许可相关的滥用行为,明确其构成要件,以增强法律的确定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其次,结合反垄断法中的必要设施理论引入专利法中的必要专利概念;再次,明确专利纳入技术标准的正当程序;最后,明确技术标准化中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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