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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中专利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

  

  就我国目前的科技发展态势来说,我们主要还是处在一个标准接受者的位置上,因此应当加强对相关标准的分析,包括标准中技术方案的分析以及必要专利的分析。参照国外标准化组织的有关专利政策规定,规定只有必要专利才能被纳入到标准之中,防止专利权人任意将可替代技术纳入技术标准,审查标准的设定是否必要,是否有利于公共利益和技术的创新。如果标准的设定不能促进技术进步改善现有的状况,则可认为是没有必要的。


  

  (二)完善我国《专利法》中的相关制度我国2009年新修订的《专利法》中禁止专利权滥用原则、专利权滥用抗辩制度、专利权合理使用制度、专利权的强制许可制度等,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专利权滥用行为加以规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专利权制度内部利益平衡机制。这些制度当然可以适用于技术标准中的专利权滥用行为,只是这些制度需要更进一步细化,以增加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1.完善专利权滥用抗辩制度针对标准化中常见的专利侵权诉讼,我国可以借鉴美国法院较成熟的“专利权滥用抗辩”(Defense of Patent Misuse)原则,在专利法框架内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专利权人个人利益。美国最高法院在Morton SaltCo. v. G. S. Suppiger Co. (1942)一案中明确解释:“如果法院发现一个专利权人是为了破坏公共利益而行使法律赋予的排他权利的话,那么这个专利权人的保护请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专利权滥用本身并非是可以起诉的侵权行为,专利权滥用原则并没有为被指控的侵权人提供独立的诉由。专利权滥用是原告对其侵权或违约控告的抗辩理由,如果专利权滥用行为同时违反了反垄断法,则按反垄断法的规定,可对其进行反垄断民事诉讼。


  

  2.构建专利权不侵权确认之诉针对标准化中常见的滥发专利侵权警告,一般认为,可以通过专利权不侵权确认之诉来解决,我国最高法院已经有了相关判例。该诉讼的起诉条件,除了《民诉法》第108条和第111条规定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几个特殊条件:一是权利人已向原告或其利害关系人发出了侵权警告;二是权利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有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三是权利人的侵权警告已经或可能对被控侵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请求确认专利权不侵权之诉还存在一些具体问题,如管辖权的确定以及提出起诉的时间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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