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需要首先对专利保护制度实施国家财政投入。一部分国家财政投入用于国家需求调查,国家需求调查包括对国内各个群体不同需求的实际调查、数据分析,以及对各种专利保护理论的研究和探讨,通过实证研判和理论争鸣形成能够满足我国特定经济阶段发展实际需要的专利保护理论的共识。在已经形成共识的理论指导下,再利用一部分国家财政投入实现专利体制配置,构建出具有中国特色、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负其责的专利保护体制。利用一部分国家财政投入实施专利申请的审批工作和专利技术的运用工作,使相应的经济实体获得专利技术授权并运用这些专利技术,形成实际产品产生利润,进而国家通过税收等方式获得远大于国家财政投入的回笼货币。
由此可见,当把国家作为一个超大型的经济体进行分析时,专利保护制度就是使国家强盛、国民幸福的国家整体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使国家利用有限的财政投入获得尽可能多的回笼货币的必然选择。在与专利保护制度相关的国家经济发展整体过程中,不论是从事国情调查和理论研究的人,还是从事专利文件撰写、审批、运用的人,在促进国家经济发展方面,与生产粮食、汽车等具体物质产品的人员一样,是位于我国经济建设第一线的成员。
而且,如果将与专利保护制度相关的国家经济发展活动作为一个整体看待时,专利审批运用等活动,与该循环的其他有机组成部分一样,也是国家经济发展活动中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也是在国家给予财政投入的条件下实施的。为了能够获得远大于国家财政投入的回笼货币,国家就必须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投入的国家财政越充分,与专利保护制度相关的国家经济发展活动的理论研究就会越充分,形成共识的专利保护理论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就会越吻合,据此构建出的专利保护体制的运行就会越顺畅,国家就越有可能通过税收等方式获得更多的回笼货币。
我国的专利保护制度大大促进了科技创新,并为经济发展作出了实质性的贡献。庄宇等通过模型运算得出专利授权量对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率为3.3%[28];郑瑶得出我国专利申请量与GDP之间具有很强的相关性[29];张继红等运用动态计量经济学的分布滞后模型等得出首都地区的专利产出增长与其GDP的增长存在长期稳定的动态均衡关系[30]。
当然,图2中的各个组成部分,亦会随着特定政府部门在特定阶段特定工作重心的不同,而呈现出复杂的表现形式。比如专利审批运用部分的专利审批工作,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而言,是通过对具体申请文件的审查而授予请求人对社会作出的技术贡献相对应的专利权的方式完成的,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而言,是通过宣传专利保护制度、激励国民从事专利活动,通过指导、引导、利导专利中介机构完善国民服务等方式,协助请求人获得与对社会作出的技术贡献相对应的专利权的方式而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