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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制度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的定位

  

  发明创造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就是一部成果辉煌的发明创造史。利用自然规律解决技术领域某一特定问题的新技术方案,均可以获得专利法保护,其中那些科技含量高、能够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发明创造,应当获得良好的社会回报,发明创造的完成者理应获得社会的尊重。


  

  然而,专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首先是由于技术进步、农业或手工业生产向工业化生产的转变,以及国家为推动技术革新与发展工业所制定政策的结果[18]。专利制度是以经济理性为制度基础,通过建立一种利益驱动机制作为激励科技创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杠杆19]。换言之,专利保护制度是随着工业化生产的出现而出现的,并且是为了满足工业化生产不断变化的需求而不断完善的,而工业化生产与农业或手工业生产的本质差异之一,就是企业实施产品生产时需要比以往多得多的财力投入。因此,获得专利保护的绝大部分发明创造,应该是企业投入财力对现有产品和方法进行技术改进,以满足提高质量、降低成本、保证市场占有率、提高收益率的实际工业生产需要的那些技术方案。发明创造的完成需要依赖人的智力,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能够满足工业生产需要的发明创造,也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于需要企业财力投入而形成的实验和生产平台,即使是那些主要来自天才灵感的原始的、开创性的发明创造也需要通过实验和生产平台才能够转化为实际产品。


  

  TRIZ理论(发明问题解决理论)创始人阿奇舒勒在研究了20万件专利后得出结论,有1500对技术矛盾可以通过运用基本原理而相对容易地解决,他指出:“你可以等待100年获得顿悟,也可以利用这些原理用15分钟解决问题”[20]。据统计,应用TRIZ理论可以增加80%~100%的专利数量并提高专利质量,可以提高60%~70%的新产品开发效率,可以缩短50%的产品上市时间[21]。而且,后续研究者还形成了若干种基于TRIZ理论的创新方法论,包括wOIS理论、PI理论、MIS理论等等[22]。由此可见,能够满足工业生产需要的发明创造也遵循一定的客观规律和模式,而各种能够满足市场需求的技术问题,就是推动完成这种发明创造的动力。


  

  正如图1所示,对于所有需要利用专利保护制度获得赢利的制造类企业,需要首先对拟获得超额利润的产品实施财力投入,利用一部分财力投入进行市场需求调查,并分析获得的结果;再利用一部分财力投入决定向哪些人付费以进行技术改进并实施;利用这种一部分财力投入作为申请文件撰写费用、审查费用、相关人员奖励费用等;获得专利权后,利用一部分财力投入实施新产品制造和销售,进而通过产品销售获得超额利润。正如中国工程院院士邓中翰所说:“企业和创新是一体的,这种创新不是拿了多少大奖,得到了多少荣誉,而是在市场上能够发挥了多大的作用”[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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