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评级机构坚持信用评级是对受评对象违约可能性的预测性的观点,属于《证券交易法》规定的前瞻性陈述(forward-looking statement),受到安全港规则保护。这实际上变相地排除了评级机构的民事责任。对此,法案明确规定评级机构的陈述不应当视为前瞻性陈述,和注册会计师或证券分析师的陈述一样,应承担类似责任。关于评级机构虚假陈述的构成要件,法案明确只要起诉书陈述的特定事实足以得出评级机构明知或者放任地(knowingly or recklessly)未能对受评证券有关的事实性因素作出合理调查,而该事实性因素系为了评估信用风险在其评级方法中所依赖;或者未能对其认为是胜任的并独立于发行人和承销人的其他来源取得的事实性因素进行合理验证,即可认为评级机构具有过错。
此外,法案废除了Rule 436(g)规则,这意味着发行人将评级机构的评级结论收录在募集意向书和注册说明书中,评级机构将承担《1933年证券法》第11节下“专家”身份责任。{13}
5.增强评级机构的可靠性评价评级机构的可靠性的主要标准是高质量的信用评级,这取决于每个评级机构的评级方法是否科学合理、人员和财务资源是否充足等因素,但通过防止利益冲突对评级结果的不当影响,提高评级表现的透明性以及披露信用评级方法和程序信息,皆有助于用户、市场参与者得到有效和丰富的第一手材料,并评价和比较不同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
(1)增加利益冲突类型。一是将评级与营销分离,防止评级机构基于营销的考虑影响到评级结果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法案授权证券交易委员会发布评级与营销分离的具体规则,对于违反规定的评级机构,可以中止或者撤销注册。二是对评级机构的人员至受评人就业,或者受评人至评级机构就业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要求评级机构对相关评级结果进行重新检查或者报告。
(2)提高评级表现的透明度。法案要求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规则让每个评级机构公开披露其作出的初始评级及此后评级变化信息(包括评级上调、下调、列人观察名单等),以便评级用户评估评级的准确性以及比较不同评级机构的表现。
(3)评级程序和方法的披露。法案要求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规则让每个评级机构发布信用评级时附随一张表格,表格应当披露关于评级程序和方法的基础假设、确定信用评级所依赖的数据、如何使用第三方服务商报告以及评级监测的频度等方面信息。
(二)不远将来的动向多德法案并没有解决评级机构存在的所有问题,在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或者还没有形成一致共识的问题上法案没有贸然作出判断,而是责成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并提出报告,这些问题不仅是学术理论上可能的研究重点,也代表着评级机构监管在不远的将来的发展动向。
1.信用评级术语的标准化在资本市场甚至在评级行业内部一直存在对信用评级术语标准化的争论。惠誉提出不同的评级机构应当相互接受彼此的评级结果,而标准普尔则认为,级别反映了评级机构对受评对象信息质量的观点,不同的评级机构作出评级时考察的因素不同,使用的评级程序和方法也不一致,因此无法保证不同的评级机构间观点的同一性或可比性。对于监管者和投资者来说显然希望评级质量具有很强的可比性,即所有的评级机构发布的评级使用同样的术语,在对信用评级质量进行评估时,使用标准化的市场压力条件,从而得出特定的信用评级与违约概率和预计损失之间的定量关系,以及不同的资产类别和发行实体的特定评级具有不同的与之相当的违约概率和预计损失范围。法案要求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其可行性和可取性进行研究,并在法案生效1年内提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