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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信用评级机构法律监管演变与发展动向

  

  多德法案设专章“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管”,规定9个部分监管规则(sec. 931-sec. 939),代表美国对评级机构监管的最新发展及未来动向。


  

  (一)最新的监管规则1.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在证券交易委员会内设立信用评级办公室(office of credit rating),主要职责是为了保护信用评级用户和公众利益,增加评级机构发布信用评级的准确性,确保评级没有受到利益冲突的不正当的影响,实施各项监管规则。办公室设主任,直接对主席报告工作,办公室配备充足的具有公司、地方政府和结构化债务金融方面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工作人员。办公室至少每年开展对国家认可的评级机构的检查,内容包括:(1)评级机构是否根据公开的评级政策、程序和方法开展业务;(2)评级机构对利益冲突的管理;(3)评级机构道德准则的执行;(4)评级机构的内部监督控制;(5)评级机构的治理;(6)评级机构指定合规监察员的表现;(7)评级机构对投诉的处理;(8)评级机构对前雇员此后就业的控制政策。证券交易委员会应当以容易理解的格式让公众获知办公室实施检查的年度报告。为了确保实施,法案授权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必要的规则以及对违反规则的评级机构处以罚金和其他处罚。


  

  2.强化评级机构内部控制次贷危机后,证券交易委员会对穆迪、标普、惠誉三大评级机构的检查中发现了评级机构内部控制的种种不足,比如,评级机构没有对次贷产品评级的书面程序,评级委员会决策时缺少记录或记录不完整,评级监察程序和记录缺失,防止利益冲突的内部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情况不尽理想等等。{10}多德法案强化了评级机构的内部控制,要求每个评级机构建立、维护和实施并记录旨在确定信用评级的政策、程序和方法的执行和遵守情况的内部控制结构。证券交易委员会应当制定规则要求每个评级机构提交一份由其首席执行官(或相当职位的人员)签署的年度内部控制报告,描述其在建立和维护内部控制结构上的管理责任以及评估内部控制结构的有效性。


  

  除此以外,多德法案特别规定了评级机构董事会和合规监察员在内部控制结构中的重要地位。关于董事会,法案要求每个评级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其职责是:(1)建立、维持和实施确定信用评级的政策和程序;(2)建立、维持和实施用以解决、管理和披露任何利益冲突的政策和程序;(3)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4)薪酬政策。与此同时,多德法案规定了董事会的两种例外:第一,如果评级机构是母公司的子公司,可以通过指定母公司董事会下的委员会承担评级机构董事会的职责;第二,如果设立董事会将给小型评级机构带来不合理的负担,则允许该评级机构将董事会职责指定给委员会(但委员中至少应包括一名评级用户)行使。为了保持董事会成员的独立性,从成员组成上,至少有1/2但不少于两名应当独立于评级机构,独立董事应包括评级用户;从任职资格上,限制条件为:(1)不能从评级机构接受任何咨询、顾问或者其他报酬性费用;(2)不能成为评级机构及其附属公司的关联人员;(3)不能从事与评级结果具有财务利益的特定评级的任何研究。从薪酬和任期上,独立董事的薪酬不与评级机构业务表现相挂钩,任期为固定期限(不超过5年)。


  

  关于合规监察员,《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只是原则规定评级机构应当任命合规监察员负责管理防止非公开信息不当使用和管理利益冲突而建立的政策和程序,多德法案进一步规定了合规监察员的资格限制、职责、薪酬和报告义务。首先,明确规定担任合规监察员的个人不能从事信用评级、参与提出评级方法或者评级模型、从事评级营销职能、参与确定评级人员薪酬水平。其次,明确监察员承担更多的职责,包括建立程序以便接收、保留和处理有关信用评级、模型、方法的投诉以及来自职员或者评级用户的秘密、匿名的投诉。再次,为了确保监察员判断的独立性,其薪酬不与评级机构财务表现相关联。最后,要求监察员承担报告义务,即应当向评级机构提交一份合规情况的年度报告,描述评级机构道德准则和利益冲突政策的任何重大变化以及报告内容准确和完整的证明。评级机构应当将合规报告与财务报告一起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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