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作为各国立法指导给各个国家主权保留了均衡对价制度安排的机会。各个国家运行不好,实在是因为对知识产权制度本质的认识有限,没有均衡对价制度安排的政治智慧所致。TRIPS协议第1条承认“知识产权是私权”有其真理性。强调“知识产权是私权”,确立了全球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核心价值,客观上为人类共同智慧生产再生产的均衡对价制度安排内置了一个“引擎”,但这个引擎需要一个供给充分的公共基础设施作基础。根据本国智慧发展水平制定一个均衡对价的制度安排,并适时供给知识产权保护,维护知识产权均衡对价的科学性、理性、人文精神,才能够建设一个创新国家,促进人类的进步与和平。
【作者简介】
徐瑄,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研究领域:法理学、法哲学和知识产权法学,目前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从事宪政与私权的博士后研究,并担任暨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注释】 本图示喻为“均衡对价图”,是作者研究知识产权多年为说明知识产权制度结构及交互变动关系勾勒出来的。它表征不同性质的共同体制度形态。图示不仅是一种智慧表达方法,还提供了一种对价法律思维方式和一种法律制度的认知模式。由于法律专业分工和思维能力限制及视阈隔阂,不同法域“对话不能”是社会生活的本质特征。只有用图示才能更直观地阐释。图示知识产权均衡对价,也尝试架构或唤醒人们心中整体与个别之间真理的直观。“隐喻会使一个人用一种新鲜的、或许更有启示的方式看待某个东西,因此他会从自己先前的参照系中惊醒过来,在这里,隐喻扮演了一种很有用的认知角色”(阿兰·沃森:《法律移植论》,《比较法研究》1989年第1期)。或许该图示能使知识产权学者甚至法学学者受到某种启发。
参见吴汉东:《利弊之间:知识产权制度的政策科学分析》,《法商研究》2006年第5期。一般来说,用普通法理解释学的方法,无法完全分析出各种公共政策的利弊。只有从制度整体角度,用均衡对价制度分析的方法,才能看清知识产权法律和政策的分野,分析不同性质公共政策的利弊,避免知识产权政策制定的盲目性,要防止治标不治本,更要防止为了治标毁了本。
李扬:《智慧财产法中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科技与法律》2008年第2期。“智慧财产,是以智慧形式表现的财产。相对以具有长宽高等实体形态表现的物质财产,智慧财产没有具体的物质形态,只能通过抽象的理性思维才能加以把握。”作者将把握智慧的方式理解为"抽象的理性方式",遗漏了人类感性、艺术直观才是把握智慧的方法,才是更常见掌握智慧的方式并更具有权利的普遍性。参见汉斯-格奥尔格·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哲学诠释学的基本特征》(上、下),洪汉鼎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
Peter Drahos,A Philosoph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Aldershot:Dartmouth Publishing CompanyLimited,1996,pp.16,17-25;也可参见吴汉东:《法哲学家对知识产权法的哲学解读》,《法商研究》2003年第5期。
国内学者把劳伦斯·莱斯格的著作The Future of Ideas翻译成《思想的未来》。实际上该书本意讲的是人类智慧表达(权)的未来。他的另外一部著作《代码和网络空间的其他法律》中的“代码”(code),书名寓意“代码就是法律”,说的是代码就是网络世界的“自然法典”,应该按照自然法本性来立法。他用了摩莱里《自然法典》中指称自然(法)的同一个词“code”(参见摩莱里:《自然法典》,黄建华、姜亚洲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见该书目次后的封页)。劳伦斯·莱斯格警示人们,关注人类智慧表达活动在过度知识产权保护下面临的困境。他因此被盛誉为网络时代的警世喻言家,他的书也因此成为当代网络世界的"警世喻言"。(参见劳伦斯·莱斯格:《代码和网络空间的其他法律》,李旭、姜丽楼、王文英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年,第202页;《思想的未来---网络时代公共知识领域的警世喻言》,李旭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年)
知识产权法的研究尚没有关注哪些科学产品不能进入资本市场或哪些创新产品准入资本市场必须受到严格限制。这是现代知识产权法发展面临的重大课题。
徐瑄:《知识产权对价论的理论框架---知识产权为人类共同激励活动提供激励条件》,《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9年春季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89-104页。对知识产权立法要求在智慧表达(权)不能受损的条件下设立"法律权利",立法技巧满足了帕雷托最优因此实现了帕雷托效率。立法智慧要求同时支付等同对价,并解决顺序和程序,使“命令”成为冲突各方必须服从的"法律"。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50页。
通过均衡对价体制分析,可以顺带解决制度均衡的贫富差距问题:谁关心穷人?贫穷是怎么来的?是个人不勤奋吗?还是制度安排的必要的疏漏?分配专门负责人了吗?给每个人公平机会了吗?谁为最后的正义负责?从均衡对价角度看,一个均衡对价体应该为各方利益代言人"出场"提供公平竞争的平台。
人类历史就是在不断重复这个"故事"。
阿图尔·考夫曼:《后现代法哲学---告别演讲》,米健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38-39页。
类似的意思表述,参见沈致和《法学现代化和中国知识产权法研究》(《法学家》2008年第1期):“我们应注重对知识产权价值在相关产业链中增值、实现和分配的问题,知识产权的财产价值是通过人们对其对象的利用而表现出来的,这是一条贯穿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定海神针。”
威廉·M。兰德斯、理查德·A。波斯纳:《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金海军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8页。详细分析在该书第510-5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