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历史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发展的历史实现了个体的人格与共同体共同人格追求真善美的一致性。知识产权在促进个人繁荣的同时也满足了智慧最大化制度正义的目标。对话对价、交换对价、交往对价、合意对价———智慧最大化的知识产权制度使建立对话(而非对抗)共和国和具有妥协正义的法律帝国成为现实。知识产权超越了知识产权本身而把法律真理作为自己的责任。通过激励个人生命成长而实现共同体整体生命的最大化———均衡对价制度安排的方法本身就是理性、科学的,并且是人文的。
四、知识产权如何达成“共同合意”愿景
知识产权制度安排均衡对价要求共同体高度的“合意性”。从合意理论角度说,均衡对价要求制度框架满足政治对价、经济对价、法律对价、文化对价才能合心合意;正义性要求是落实国家和个人对价、市场和政府对价、企业和社会对价,富人和穷人对价———除非满意,否则不正义。[9]
但均衡对价是一个价值多面体,多元价值兼容与一体并不断进行多元交互对价。[10]除非能把它们的价值顺序固定下来,否则,就不稳定。“从哈贝马斯以来(不只是他),真理的‘合意理论’有了发展,‘合意性’几乎成了一个神秘的魔笛,人们以为用这支魔笛便可以把握真理和正义的答案。”[11]近代以来,人类正是用均衡对价这只“魔笛”不断对价与平衡,引导人们寻找法律真理的答案。智慧是这么的不可把捉,人类只能就可以把捉的财产权进行交换。在知识产权法中,均衡对价的真理性就是以人格标示下财产权为核心内容的个体法律实践性。法律保护人们在物化劳动中的智慧表达成果(权)或复制、传播、使用最大化权。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要求“起码的物性”或“阳光下可见性”。“保护一切阳光下可见创造物(权)”的财产权原则,把智慧表达思想(权)与智慧表达成果(权)区别开来,也是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保护的“定海神针”。[12]失去了它,知识产权也会在漫无边际的智慧对价中失去正确的方向,知识产权法甚至会掉进变动不居、不可把捉、鬼魅重生的世界。
从制度实践角度看,完全对价是理想,但只要人们对理想达成共识,并在基本政治框架公平的前提下,坚持不破坏、不损害、不减少、不浪费,在结构和比例上不断地对价与平衡,就会不断趋向人类共同理想。起码不会使仇恨更多,不会使现状更坏。一个国家和全世界都要如此,甚至任何一个共同体都要求如此。
当今国际社会知识产权制度出现的问题是,现代(不是近代)知识产权制度分配不公,导致穷国更穷、富国更富。制度安排需要重新思考正义的框架及与之匹配的均衡对价平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