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是均衡对价制度安排的内容,也是其精神。知识产权制度为人类科学正当生活提供了指引。人类共同知识活动是追求真理的活动。法律不过是通过财产权保护为人类知识活动提供激励和再激励,使人类智慧能不断接近认真性认识。而所谓正义制度就是按照智慧本性进行均衡的对价制度安排,引导人类追求智慧而已。近代以来的知识产权法承担了这个命运。在近三百年知识产权法律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法对智慧表达(权)的各种知识形态用审查、许可、授权严格区分各种知识产权权利时,也确认了智慧表达的科学标准。专利制度提供的公平机会,引导了人们争先恐后按照审查标准表达、追逐符合审查标准的知识产权,投资知识产品进行复制、传播和利用权的自由贸易和交换,促使知识效用最大化。从欧洲专利局成立至今,专利局审查标准下的专利知识,表征了整个大工业时代技术进步的脚步。一方面是专利制度带来了公平效率,另一方面也记录了专利技术发展的阶梯,创造出一种智慧实体的新形式———“技术世界”或“技术本体”。智慧表达(权)不再是中世纪神学家们的“心领神会”,而是科学家、哲学家、法律家们界定的有科学标准,有技术标准,有明确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知识形态”。知识产权制度实现了人类智慧在科学标准下大释放的奇迹。
知识产权的人文性表现为知识产权与个体生命人格和心灵发展的一致性。知识产权法保留了财产权下的心灵生活。知识产权法始终坚持“人格权不可以转让”,同时又激励和促进人格财产权发展,表明了财产权既是个人成就人格的工具,又是人格发展尺度的双重价值。生命作为智慧人格可以创造、表达成各种知识产权(包括其他财产权都是人格意志存在的方式),并通过智慧人格外化为财产权而成就人格本身,随着智慧表达外化财产权而实现人格意志、心灵的增长。在知识产权制度中从事智慧活动的人们在认识智慧、实践智慧的同时,也把自己生命的体验融入了人类智慧活动,参与成就了人类智慧也成就了自己完美的人格。
知识产权制度安排了不在一个视阈中的各方当事人“出场”,致力在争论和辩论中表达各自利益诉求,在交往和交流中发现和发展真理,在生产实践和科学实践中检验真理,在生产和市场交换中实现财富价值,并最终容入共享智慧愿景。法哲学认为,只有较为出色的辩论力量才能对真理予以说明。对个人生活来说,智慧也是个人追求目标,甚至就是财富本身。其中财产权扮演了目的和手段双重角色。财产权是人格成长进步的尺度,但不是唯一的。人们生活感受是在沟通和交流中得到鼓励的,政治共识是在充分的对话磋商中达成的。格物致知、生产生活、对话磋商、共同合意、对话对价,都是均衡对价不同侧面的生活场景,都需要制度安排在时空中布局和分工。当然,对价生活的所有场景最后达成个体生命对创造性财产权尊重的起码共识:知识产权制度安排的重心始终是“个人”(权利)。人格标示下的智慧表达成果因此成为个体生命在现实空间对生命意义存在的证明。从事劳动生产创造的“个人”是对价均衡体的“内在创造者”,而其他生活空间的个人则成了“外在参与者”。“外在参与者在产权真理面前没有最终发言权”,强调的是,个体生命劳动的本质及个体实践对保护个人劳动创造权利的真理性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