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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阈融合下的知识产权诠释

  

  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不仅是对自然权利的承认,也是制度设计者和立法者的智慧和创造。其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就是对冲突利益纠结状况所做的均衡对价的制度安排,[7]其正当性是自然权利和法律权利之间支付了对价,使权利起码无害。“法律”(包括知识产权法律)的本质不过是使利益冲突纠结各方必须服从的“命令”。而人们必须服从“命令”的理由,仅仅是制度安排满足了均衡对价。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尤其是知识产权法律本身就是一种“智慧创造”,是不同利益、规则发生自由冲突时,创造出的以尊重权利、不损害权利、不减少权利为前提的解决办法或“创意”。这里提供了一种区分善法与恶法的标准。知识产权在创意中产生,也在财产权发展过程中,随着人类创造性水平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出新的法律原则,一方面通过立法智慧提高增长了人类智慧,另一方面也促进了人类智慧表达自由(权)的最大化和科技繁荣。


  

  三、知识产权的理性、科学和人文精神


  

  理性、科学、人文性是知识产权均衡对价制度安排的精神和本质属性。运行良好的知识产权制度不仅包含了理性、科学和人文精神,也会促进人类的科学、理性和人文性的繁荣和发展。


  

  理性是知识产权制度安排的首要价值。均衡对价是理性实体,理性核计才对价。“所有权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人惟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8]如前述,规则本身就是利益。这些规则分布在不同的法域中。理性人在制度安排下的交往活动中选择规则同时也就选择了不同性质的利益。人们把制度安排中不同法域分配的不同规则利益,作为自己选择的标的,确定选择的利益得失并不断平衡自己选择的代价和负担。知识产权制度区分了这些不同的规则并将它们作为一种均衡对价制度安排供人们自由选择。立法技术提供了尽可能稳定的、准确的、确定的保护知识产权的量化标准;经济规则直接满足了理性人规则的对价;文化规则以其人文关怀、心灵认可来评价人们的规则选择;政治框架平等提供了个人公平选择不同规则的机会。而只要法律宣告创造性权利的标准并强制保护每个个人创造性劳动成果(权)不受侵犯,违反必受罚,就能支撑人类行为在科学、理性、人文框架下,向效率最大化目标持续进行。知识产权制度在政治对价、法律对价、经济理性对价、文化对价的合意过程中,把保护和激励个人创造性表达(权)保护以及再保护其财产权的目标当成起码共识,使知识产权激励最大化的行为遍布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增加了人类的实践智慧,也增加了巨大的财富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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