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视阈融合下的知识产权诠释

  

  从法哲学视角看,知识产权本质是智慧表达(权)、智慧表达成果(权)及复制权、传播权、使用最大化权三种性质不同的权利。知识产权法对三种性质不同的权利赋予的许可权内容和排他性是不同的,分配给个人控制和禁止他人的权限也是不同的。智慧表达(权)属于人的自然权利。而有价值的智慧表达是创造性(权)。这是追求智慧获得的思想、想法和行动计划、主意,是具有实践诉求的想法、创意等。智慧表达有形式和内容之分。思想不可专属控制,而表达是具有实践诉求的计划、规划等的知识形态,它进一步要求在实践中或“物化劳动”中实现其最大化的诉求。[5]因此一个智慧表达(权)不仅指思想(权),还要把好思想变成行动计划,变成可以实践的行动方案并在物化劳动中实现其传播、利用价值等。它特指那些能用语言、文字、数字、图形、符号等表达工具而表达出来的、附着在载体上能物化、具有实践价值的物化知识形态(知识产品),借助市场竞争机制或资本机制实现其最大化的权利。知识产权法承诺保护一切智慧表达的智慧信息(权),使一切有意义、有价值的表达(权)都受到法律的尊重,但法律对不同形态的智慧表达的保护强度不同。只有能够“物化”为知识产品的智力成果(权)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才能进入市场竞争机制实现知识产品效用最大化。[6]因此,知识产权本质是智慧表达(权)及智慧成果(权)及复制、传播、使用最大化权三种性质权利的区分,表明了知识产权法律的态度:保护知识产权是为了促进传播最大化以增加共享智慧。


  

  知识产权制度是动态、均衡对价的博弈竞争机制。制度安排把多元价值规则统一安排在一个布局均衡、结构合理、比例适当、功能齐全的制度框架内。政治利益、经济利益、法律利益、文化利益作为不同性质的规则也分配在不同法域,发生均衡对价的交互关系。政治规则、经济规则、法律规则与文化规则的区分也是不同性质利益的区分,它们之间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意味着政治、经济、法律、文化都是人们社会生活正当的组成部分,要均衡对价,以满足人们的各种需求。制度安排给个人生活留下了自由选择空间的规则,使个体生活也呈现出多样性、差异性。知识产权均衡对价内含了个人繁荣发展的玄机。它暗藏了个人选择最大化的博弈机理。传统财产法就是“资源效率最大化”法律机理在有体物产权分配中的运用,实现了“地尽其利、物尽其用、货畅其流”的法律价值。而知识产权追求智慧表达最大化,是在地、物、货三个财产对象基础上进行发明创造,穷尽智慧以实现“人尽其才”,以实现个人自由最大化,并最终实现共同制度目标:知识总量、财富总量、自由总量的增长———共同智慧最大化———“每个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的共同愿景。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