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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阈融合下的知识产权诠释

  

  可以说,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为共同体智慧最大化而均衡对价的制度安排,是产权分配再分配对价平衡的博弈机制。它由上述三个性质不同的制度组成。基本制度框架是供给制度和激励制度,满足布局科学、结构合理、比例适当、分配公平、分工明确的责任分配,而博弈机制是在体制运行过程的动力机制,它要求产权保护根据创造性发展水平而不断对价平衡。整个知识产权体制形成了产权激励机制和供给制度之间的协调运行,并由产权激励制度引领博弈机制,按照政治理想确定的路线,不断地博弈竞争,促进发展和进步。三个逻辑层次构成一个制度安排如是,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如是。这就是知识产权制度均衡对价制度安排的全貌。


  

  学界对上述图示的制度位置摆放并没有达成共识。一些人把知识产权制度理解成单一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其他制度都被理解成对知识产权的“限制”。至今对为什么要限制、限制对个人权利发展最终目的的意义是什么,没有达成共识。三种法域之间“对话不能”:各自法域有自己生活内容形成对其他法域“视阈的限制”;各个法域中的人们如果选择了其位置就选择了归属,决定了立场、视野和观点,并形成自己利益之争。除非有制度安排使各法域之间产生“视阈融合”,否则不同法域中的人不能对话,也无法达成共识,要实现共同目标也是不可能的。这些是研究知识产权制度均衡和利益平衡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同时,强制许可制度和反垄断法都被理解成私域的法律制度,没有考虑到共域(政治层面)的价值和功能。更重要的问题是:如果知识产权是“一个制度安排”,那么,是谁安排了我们的生活?如果没有经过我们同意,它足以让我们服从吗?除非它合情、合理,合心、合意,使国家、社会、市场、政府、企业、个人凝聚在一个制度安排内,否则,人们并不能自愿服从知识产权法律。不能天真地认为,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就一定是善法。


  

  二、知识产权应促进共享智慧最大化


  

  通过保护知识产权而促进共享智慧最大化,是蕴涵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的政治智慧。


  

  学界一直没有达成对知识产权本质的共识。[2]知识形式说、无形财产权、信息产权、智慧财产权说[3]等,都从经验材料的整理中抽象出某些类型化特征,至今没有抽象出更本质的能够囊括全部知识产权客体的属性和特征。澳大利亚学者彼得·德莱豪斯从法哲学层面概括出“抽象物”概念,但“抽象物”怎样成为法律上的“财产权”,[4]他没有进一步解释。法学是具体活动的经验知识。法学承担了通过“格物致知”寻找法律真理的任务。它要求“物”具有起码的可见性而不能完全抽象,否则就无法以财产权保护,不能成为对抗他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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