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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阈融合下的知识产权诠释

视阈融合下的知识产权诠释


徐瑄


【关键词】知识产权诠释
【全文】
  

  对知识产权本质及知识产权制度本质的认识,从来就是法哲学、哲学诠释学的任务。认识知识产权本质是为了更好地安排知识产权制度。认识知识产权本质的困难在于法律专业的分工导致法律思维的专业限制,只有超越知识产权法才能看清知识产权及其制度本质。通过运用法哲学思维、辩证逻辑的方法分析知识产权制度,挖掘不同性质的制度结构及相互关系,可以发现,知识产权制度本质是一个均衡对价的制度安排,蕴涵了高超的政治智慧。知识产权立法只有具备这种政治智慧,才能使人们心悦诚服地按照知识产权规则从事生产和生活。


  

  一、 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形态)是“一个整体”


  

  我们可以把对知识产权本质的追问,放在知识产权制度整体中进行考察,并勾勒出关于知识产权制度形态的素描图。


  


  

  从上图[1]可以看出,知识产权制度在一个共同体内是由共有制度、公有制度、私有制度三种质不同的制度组成的制度形态。它们在法域空间布局上分为共有领域(共域)、公有领域(公)和私有领域(私域)。在制度一端的是私域或市场竞争领域,内设有专利权法律、商标权法、版权法律、公平竞争法律、反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其制度目标是趋向个人知产权最大化;公域或社会领域在私域的另一端,内设有教育研究等领域的合理使用制度、知公域制度、过保护期公有制度等。围绕公私法域最外端的线条之外的区域称为“共域”,是不私有的共享领域或还没有纳入制度安排、进行产权分配的政治利益。在知识产权制度中,行政机关承担性质不同的三种职责:公共供给、打击盗版以及知识产权审查、许可、授权等,并有相应的立法权限。知识产权整个制度的核心是私域的知识产权制度,它暗合市场领域的公平竞争制度,带动整个体制和机制的运行。私域中的“个人”是社会关系的核心,国家、社会、市场、政府、企业都围绕“个人”组织和联合起来。“共有制度”作为政治制度确定了共同体最终目标或共同愿景,它提供了制度产生的理由;“公有制度”和“私有制度”是共同体为解决资源冲突配置的供给制度和激励制度,通过以保护个人权利为核心、两种性质不同制度的博弈,使共同体向着共同的制度目标———知识总量最大化、财富总量最大化、个人自由总量最大化方向发展,而最终为达成政治目标———共享智慧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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