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中世纪欧洲的多数法院并不适用罗马法,然而成千上万的年青人仍然热捧罗马法。真正的事实在于罗马法所具有的巨大声望,罗马法是一种理想法、模范法,为了提高与传播这种理想法,法学院在教授与研究学术法;加之经院主义哲学的影响,这成为罗马法作为学术性、理想之法的一个最充分的理由。尔后,随着在中世纪之法学与法律实务之间障碍的消除,学术法逐渐成为启发法律实务家的灵感源泉,并经由这些法律实务家改善着其自身的特殊法律制度与司法。在中世纪欧洲的多样性法律中,学术法成为众星拱月的对象,共同法成为中世纪欧洲的各种地方法在大海航行中的引航灯塔。地方法之任一改善都须将它同共同法拉近;逐渐充任中央或其他重要法院的教授、大学法律训练的法学家成为驶向共同法之灯塔的舵手。
从公元12世纪开始,学术法即罗马法学与教会法学之地位得以确定与奠定,而地方法之改善逐渐地验证了学术法之理想与模范,且成为现实。自此之后,学术法开始对地方法产生了重要之影响。而影响的途径或方法有二:继受与同化。学术法之继受经由实体法的特定概念与规范采用而进入地方法,同化地方法是经由学术法之“文化”与形式的方式实施。继受与同化是一种双重过程,一开始是经由教会法吸收罗马法因素。教会法传统上就受罗马法之影响并在教会法中植入了大量的罗马法,且由教会法院适用教会法。罗马法因素渗入教会法之法律实务当中,且由“世界性”的基督教教廷机构传播到整个欧洲,之后进入世俗化。最早的继受,就是教会法采用罗马法之概念如契约与简约。另一事例是新的诉讼程序乃是教会法受罗马法之启发。第二个过程,世俗法受教会法与罗马法之影响。不过,世俗法之继受与同化的速度与程度有着巨大差别,可以说世俗法之罗马化在欧洲的南部比北部要快且更为深远,原因在于这些习惯法更早地受到了“粗俗罗马法之影响”。
地方法得以被学术法同化的方面主要表现为:首先,书面语言在司法程序中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书面化的司法活动带来的结果是“陪审员”、“外行”参审司法变得不便并逐渐出局,从而由大量接受学术法训练的法学家不断地充任到法院中去,而这些职业法学家也把罗马法无形与有形地渗入到地方法当中。其次,随着书面语言的使用,地方法及其法院的判例与文献逐渐积累并记录下来,这也为受罗马法与教会法训练的有心之人系统化并整理地方法提供了文献资料与档案整理的条件,成为对地方法研究的先决条件。最后,学术法对地方法之影响还有证据法的去巫术化与理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