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中世纪共同法的形成
苏彦新
【关键词】欧洲中世纪;共同法;形成
【全文】
一、中世纪共同法的概念共同法(ius commune)并非一个简单的概念,有时共同法也称为共同学术意见。它是因时间地点的变化而由地方习惯法同封建法、以修正与解释的形式所呈现的罗马法、教会法与商人法共同结合的复杂结果。共同法是始于12世纪文艺复兴的法律与法学新发展的高峰。在单一的法律制度作为民族国家之组成部分成为主导时,共同法也是在16世纪期间正在形成的地方法演化的起点或源头。地方法(ius proprium)即各领地与城市之地方法,从狭义上讲是两种学术法,即罗马法与教会法之混合而成的共同法的陪衬物。地方法主要由封建惯例所构成。骑士与自由市民把地方法作为自己的法律。但是,“教会法与民法的影响的一种成文法的优势与稳步发展,包括对政治及其知识基础的影响,修正了整个欧洲的地方法。”{1}
究竟何为共同法(ius commune),它同在英格兰所形成的普通法(common law)有何区别,以及如何界定共同法的时空范围,西方学者对此有着不同的观点。意大利热亚那大学的比较法学家莫里奥·卢布瓦(Maurizio Lupoi)教授就论道,“不可否认我所指的欧洲共同法于11世纪结束。许多历史学家认为结束于11世纪的欧洲共同法是由一种新的法律,即由另一种优秀的共同法(ius commune)所取代,这正是有些中世纪罗马法学者所指的共同法。我认为这种共同法完全有别于在中世纪早期存在的共同法。前者所指的共同法是同地方法相比较而言的,我所谈的共同法即中世纪早期的共同法的共同性是基于共享的原则与规范。”{2}而且他还认为11世纪之后的共同法从未越过英吉利海峡到达英国。
另一位意大利卡塔尼亚大学的法律史教授曼利奥·拜络茂(Manlio Bellomo)在其所撰写的着作《欧洲共同法的历史:1000-1800年》{3}一书中论道,共同法存在于公元1000-1800年之间,后因于民族国家法典的编纂导致了一个超越民族国家及其法律边界的共同法影响的减少,并认为共同法形成于公元12世纪,由罗马法、教会法及封建法混合而成,且影响达数个世纪,后来多种因素最终导致共同法影响的削弱。同时作者从历史人手描述了共同法在12世纪不同学派之中的起源,并解释了各种地方法如何从共同法之统一的规范与原则中产生,解释了数个世纪以来共同法渗透进了地方法的方方面面。同时也探讨了伟大的法学家所赋予共同法的知识活力,例如:格拉蒂安、阿库修斯、Odofredus、 Ci-nus与巴托鲁斯。同时,该着作也就公元15世纪、16世纪与17世纪早期人文主义法学家进行了申说与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