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说,正是这个埃尔文(Irvine)案件使得英国法进人身份利益的商品化时代。然而我们还是注意到,即使在这个案件中,法庭还是没有承认埃尔文具有控制商业性利用其名字或图像的独占权利。在英国仅仅“盗用”(misappropriation)是不能赢得仿冒之诉的。但本案中法庭认为,埃尔文案的情况已经超越了盗用。就其名字和形象,埃尔文已经积累了可观的信誉,因而他本可以防止虚假暗讽的代言为由来获得保护。广播电台的宣传活动利用他的名人效应,虚假地暗示他代言他们的新产品,因此必须为该等谎言付出代价。该案件上诉维持原判,埃尔文由此获得了一笔“健康损害赔偿金”( healthy damage recover-Y)。赔偿金数额的计算是通过衡量什么构成一个合理的商业代言的收费而量化出来的,具体界定为:“如果Talksport在正常合法的情况下获得埃尔文的代言而不得不支付的费用。”{21}
以上种种表明,不同于美国已接受了非常深远的保护该等人格利益的公开权,其他普通法世界的国家才刚刚开始受理此类保护。即使是在另一个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英国,时至今日,法院不仅没有引入公开权,而且也未能接受把未经授权的商业性使用他人人格要素的行为完全纳入仿冒之诉的做法。基于仿冒之诉认定条件的严格要求(如上述埃尔文案件中要求原告在被诉的行为进行时已拥有客观的信誉,且被告的行为已形成了足够引起相关市场误认的虚假信息),大量的美国公开权案件在英国都不可能获得仿冒之诉的同等保护。
(二)商标法的保护将人格要素注册成商标,借助商标法来谋求对自己身份利益的保护,也是英国的名人常常使用的方法,但囿于商标法自身的限制,这种方法也不是每次都能奏效的。例如英国的戴安娜基金会在王妃去世后,获得了以王妃签名为特征的“戴安娜”商标的所有权,后来有一家名为Franklin的公司在英国制作并销售纪念已故王妃的玩具娃娃,戴安娜基金会的受托人遂以侵犯商标权利人的身份形象提起侵权之诉,但未能胜诉。因为法官指出,戴安娜作为已故的公众政治人物,其形象早已进入公共领域。基金会可以享有商标的权利,将商标用于法定的商品之上,但这个商标本身并不能阻止其他人利用戴安娜的身份形象。
在另一类似案件中,拥有以猫王埃尔维斯·普莱斯利(Elvis Presley)姓名注册的商标的Elvis Presley公司起诉他人未经许可销售纪念已故猫王大事记产品,亦被驳回。法官在判决中强调:商标只是一个指示来源的标记,仅可用来保护一定范围内相互竞争的类似产品不被消费者混淆。为了获得商标权的保护,商品和商标所有人之间必须建立联系。Elvis Presley公司之所以败诉就是因为它与被控的侵权产品之间从未有过任何贸易关系,即它根本不生产这种商品,因而消费者根本就不可能误以为他们从被告那里购买到的商品是Elvis Presley公司生产的。在本案中法官也否认了现行英国法中存在类似美国公开权那样基于人格身份利益的权利。{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