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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普通法下公开权制度的发展及成因

  

  1977年美国最高法院就“萨尼奇”一案的判决,标志着“公开权”在全美范围内得到了正式认可。1995年由美国法学会公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13}(第三版)也加入了“公开权”的内容,以“盗取他人商业价值”为标题,对“公开权”作出了规定。根据其第46条的规定,为了商业性的目的,未经许可而使用他人的姓名、肖像或其他身份标记,属于盗取他人身份中的商业价值,应当承担禁令和损害赔偿的责任。第47条更具体界定了何为“商业性的目的”,即如果某人的姓名、肖像或其他身份标记被用来宣传使用者的商品或服务,或者被使用者置于商品上,或者被使用者用于服务中,都属于商业性的目的。第48、49条则分别规定了侵权者应当承担的禁令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三)发展态势总体上来讲,到目前为止,美国尚未形成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公开权成文法,对于公开权的保护仍停留在州法的层面,而各州有关公开权的立法和执法情况又是千差万别、参差不齐。这种法制上的差异,既有各州传统文化背景的考虑,又有经济利益的驱使,并且后者越来越成为一个推动公开权发展不容忽视的因素。加利福尼亚洲和纽约州的法律最具有代表性,这显然是因为这两个州是演艺界、文化界、体育界明星聚集的地方。加利福尼亚洲自不必说,作为美国西部最繁华的州、造星基地好莱坞的所在地,甚至州长阿诺·施瓦辛格本人都是享誉全球的影星,其1984年出台强力维护公开权的法案也就不足为奇。加利福尼亚洲所属的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亦向以开放、激进的判决而着称,所以加州一直以来拥有最多的公开权判例,形成了良好的拓展公开权的普通法基础。相比之下,纽约州尽管也是明星荟萃的国际化都市,但其作为欧洲移民在美洲大陆最早建立的殖民地之一,深受美国东部地区新英格兰保守主义传统的影响,纽约州的立法者们一贯以较为审慎的态度来对待一切新生事物。因此,纽约州至今坚持以隐私权来保护公开权,并且沿袭隐私权的理论,不承认死者公开权的存在也就不是不可理解的了。


  

  近年来随着公开权在美国的纵深发展,我们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在一些地理区域和经济状况都不算出色的美国中西部地区(如印第安纳州),尽管其自身的名人资源并不丰富,公开权法制化起步也晚,公开权(包括死者公开权)的成文立法活动却在这几年开展得如火如荼。如联邦第六巡回上诉法院辖区内的几个州,它们不仅制定了有关公开权、甚至死者公开权的成文法,而且纷纷“慷慨”地赋予了死者公开权较长的存续期限—印第安纳州是死后100年,俄亥俄州是死后60年,肯塔基州是死后50年,田纳西州是死后10年(但如果死者公开权在其死后连续2年未停止使用,则该公开权可以永续存在)。


  

  对于像印第安纳州这样深处美国腹地,亟需发展经济的中西部州来说,之所以急于制定公开权法(印第安纳州1994年公开权法案将该法的适用范围定为“发生在印第安纳州内(与公开权相关)的行为或事件”),是为了通过提供强有力的公开权保护,来吸引名人及其承继人将其公开权“出口”到本州从而达到活跃经济、刺激税收增长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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