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根据《联邦证据规则》,反对方当事人的证言或者陈述或者书面自认,可用于证明该当事人出示的文书、记录或照片,而无需诉诸该文书、记录或照片的原件。{61}
四、中国法律中的最佳证据规则中国有关文书的规则主要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下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6月4日)(下称《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6月13日)(下称《死刑案件证据规定》)这三个法律文件中。以下主要以这三个文件为分析对象,阐述中国最佳证据规则的一般规定。
(一)物证与文书证据可采性的一般规则在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0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从这一规定来看,中国版的最佳证据规则不仅适用于文书证据,而且也适用于物证。同时,在文书证据中,对于经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该规定赋予其与原物同等效果的证据资格。但值得注意的是,副本或复制件获得容许的条件是经核对与原本无误。另外,该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可见原件的要求也适用于现代科技背景下的照片、计算机数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在内。
刑事诉讼中的最佳证据规则和民事诉讼基本上没有区别。《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才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原物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2款规定:“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视听资料,刑事诉讼采取了对书证相同的原则。例如,《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7条规定,对于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视听资料是否为原件;第28条规定,视听资料经审查或者鉴定无法确定真伪的,或者对视听资料的制作和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异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提供必要证明的,该视听资料均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40条规定:“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因此,行政诉讼中最佳证据规则的要求同样适用于物证、传统意义上的书证以及图片、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二)原件要求的例外《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9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该条规定的实际上是原件要求的例外。根据该条规定,允许复制件或复制品的第一项例外情形是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这实际上是赋予了法院在容许复制件的证据资格方面的自由裁量权。第二项例外类似于英美法系证据规则中的“原件已丢失或损毁”的例外,但是附加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这一条件,并且缺乏该例外情形之例外的规定。如前所述,英美法系证据规则中,原件要求存在着“原件已丢失或损毁”的例外,满足该例外的条件是举证方已经为获得原件付出了足够的努力。但是,中国的证据规则中并没有要求举证方已经为获得原件付出了足够的努力这一要件,而是增加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一致这一要件。这就是说,在没有原件的情况下,举证方可以以外部证据证明原件的内容。另外,在英美法系,该例外同时也存在着例外,那就是,如果原件丢失或毁损的原因是举证方恶意丢失或损毁,则并不免除举证方出示原件的义务。但中国的证据规则并不包含这一例外的例外。
在刑事诉讼中,如前所述,对于物证应当提交原物,但原物不便搬运的除外。对于书证,根据上述规定,原则上应当提交原件;作为例外,在原件取得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副本或复制件。该规定并没有对何为“原件取得确有困难”加以界定,但是似乎可以理解为英美法系的“经合理努力”仍然无法取得从而应当认定为已经丢失或者损毁的情况。可见,刑事诉讼中原件、原物要求的例外与英美法系的规则更为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