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佳证据规则

  

  从该规则的适用范围来看,如今在英美法系已经不存在一般性地要求提供所谓“最佳证据”的规则。{10}“最佳证据规则”仅仅是学者们对于普通法上的规则和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概括式称谓;法律并不一般性地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供人们通常理解的“原始证据”;“提供原件”的要求仅适用于文书、记录或照片。例如,在法庭上,控诉方试图出示一个啤酒瓶,问被告人:“你用来砸伤被害人的瓶子和这个瓶子相似吗?”被告人提出反对,要求控诉方出示原始的啤酒瓶,其依据的是证据规则中的“最佳证据规则”。被告人的主张通常无法得到法庭支持。又如,法庭上,控诉方向被害人发问:“坐在被告人席上的那个人就是用啤酒瓶砸伤你的那个人吗?”被告人提出反对,理由是违反最佳证据规则—因为被害人被砸时背对着砸伤他的人,因此他自己并不清楚是谁砸中了他,应当由现场的其他证人来证实是谁砸中了他。被告人的这一主张在法律上也不能成立。可以说,“最佳证据规则”实际上是一个容易引起歧义的字眼。正是由于这个缘故,威格摩曾经主张:最佳证据规则这一术语被抛弃的时间越快越好。{11}因此,“最佳证据规则”实际上是一个关于文书的证据规则,只不过“文书”的概念在现代社会远比古代社会显得宽泛。


  

  二、规则内容与法理基础当代最佳证据规则可以表述如下:当证明一个文书(writing)时,如果其目的是为了证明该文书的术语,则除非在不可能的情况下,否则都应当出示该文书本身。{12}《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规定:“除本证据规则或国会立法另有规定者外,为证明文书、录音或者照片之内容时,应当提供该文书、录音或照片的原件。”{13}以下首先阐述最佳证据规则的法理基础,然后从适用范围、证明目的、原件要求等三方面阐述其规则内容。


  

  (一)法理基础最佳证据规则的法理基础并不神秘,人们只需诉诸常识即能理解。首先,与原件比较起来,复制件更有可能出现错误,无论这种错误的造成是无意还是有意。威格摩、萨尔兹堡等均持此观点{14}摩根亦指出:“盖文字或其他符号,如差之毫厘,其意义则可能失之千里;观察时之错误危险甚大,尤以当其实质上对于视觉有所近似时为然。因此之故,除提出文书之原本以供检阅外,于证明文书之内容时,诈伪及类似错误之机会自必甚多。”{15}其次,原件不仅比副本可靠,而且通常还包含很多副本不包含的内容,例如笔迹的特征、原本所用的纸张等,这些内容往往能为对方当事人就文书的意义进行反驳和评判提供重要的依据。{16}再次,当证明对象为文书的内容时,与建立在记忆基础上的口头证据比较起来,文书更加可靠,也较少可能出现因为记忆错误而造成的缺陷{17}。


  

  最佳证据规则的最早倡导者吉尔伯特曾经将防止欺骗作为最佳证据规则的理论基础。吉尔伯特指出:如果一方在证明交易或遗嘱时只出示文书的副本,则通常让人猜想该文书的原本当中有不利于该方当事人的信息,而导致该当事人可能有什么需要隐瞒,否则的话他就应当出示文书的原本。{18}对此观点,威格摩给予了激烈的批判。威格摩认为,按照吉尔伯特的观点,最佳证据规则就是为了防止小人而设置的规则;但实际上,最佳证据规则不仅防小人,也防君子—小人因为不诚实而提交伪造的副本,君子因为不小心而提交有错误或遗漏的副本—因此,“最佳证据规则不仅适用于不诚实的当事人,也适用于诚实的当事人。”{19}


  

  (二)适用范围:文书、照片与记录在普通法传统上,原件要求只适用于文书(writing);后来发展到一体适用于照片、录音、以及类似的记录等。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1002条将原件要求限定于文书(writ-ing)、照片(photograph)和记录(recordings)。所谓“文书”、“记录”,通常是指以手写、打字、印刷、复印、照相、磁性脉冲、机械或电子记录,或者其他形式之资料编纂等方法形成的字母、文字或数字以及其他意义相当之物;所谓“图片”则包括照片、X光片、视频磁带以及动画片。{20}可见,现代最佳证据规则显然包括了所有以其信息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载体。其理论基础在于,现代社会发展起来的与传统上的文书意义相当的载体,当其作为证据证明案情时,对其精确性的要求与传统意义上的文书是一样的。{21}


  

  与案件有关的实物,如果不属于文书、记录或照片,则不适用最佳证据规则。例如,在美国诉杜飞一案中,杜飞被指控非法运输明知是盗窃的物品罪。控诉方的一名证人证实他从被告人杜飞那里购买了一辆汽车;一名FBI工作人员证明他对汽车作了检查,并在车上发现了杜飞的指纹。被告人则传唤了3名证人,其中包括杜飞自己,作证证明杜飞是搭便车。尽管他也在公司的车上工作,但他并没有盗窃也没有运输该被盗车辆。当地警察和FBI都作证证明在车上搜出两个箱子,其中一个装有一件衬衫,上面有D-U-F字样。被告人反对,要求警察出示该衬衫。法庭没有支持被告人的反对,而是容许了该警察和FBI的证言。其理由是,从一般人的理解来看,印有水印字样的衬衫并不属于“文书”,从而不受“最佳证据规则”之约束;在普通法上,当一个证据是否属于“文书”发生争议时,法官应当根据最佳证据规则背后的政策法理进行衡量;本案当中,印有“D-U-F”字样的衬衫上标记的字母相当简单,侦查人员很容易就能记住其特征,很少可能发生记忆的错误;况且本案也不是指控被告人非法持有某物,因此出示该衬衫原件的要求并不适用{22}。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