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发生的很多“赔礼道歉”判决成为执行法官的难题,反映的不仅是社会变迁,更反映了立法与社会变迁之间的不合,彰显出强制道歉的局限。某些法院也认识到这些局限,在判决中回避了这些尴尬,也流露出某些程度上抛弃这一责任形式的不得已:承认道歉的适用范围有限,国家赔偿以及人事伤害的案件倾向于不适用赔礼道歉;{26}某些法院也认识到人身损害赔偿之诉讼中没有明确立法规范道歉的实现;{27}还有的法院预见到了道歉的执行难问题,于是先行回避了这样尴尬的判决。
而道歉在现代社会,仅仅限于内心的活动,其外化以自愿为原则。如何判断道歉是否真诚,是否发自内心,更成为众口难调的主观判断{28}。甚至不乏某些被侵害者故意刁难的情况,所以较常见的做法是由法院判断道歉是否到位或达标。
在加拿大道歉立法中,可以想见的是切断道歉作为责任承担的证据,所以这样的道歉在某种程度上不惮于承认错误,表达的是当事人自愿的道歉,真诚的悔罪。道歉作为抚平心理创伤的有效良药,在侵权尤其医疗事故等案件中,对司法程序的推进以及社会影响来说,效果惊人。在加拿大道歉法案的框架下,不存在强制道歉的立法前提,也没有“进化”到这样“克己复礼”认识程度的可能性。
(三)道歉在诉前还是判决后?
加拿大道歉法中的道歉往往指向诉讼前或者判决前的道歉表示,这样的道歉成为纠纷解决的润滑剂;中国司法中的道歉的峥嵘面目显露于判决后,判决前和诉讼进行中实现了道歉的反而不被彰显,实际上,诉前的道歉在中国社会和中国司法实践中也并不鲜见,{29}我们也一直引以为骄傲的调解制度也堆积了道歉的有效成绩。道歉的积极价值往往在法院司法过程或调解过程中得以体现,有些情况下,恰恰是我国行之有效的调解制度掩盖了道歉这一社会文化现象的光芒。而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强调作为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的道歉,显然是外化的、强制和生硬的低头认罪,往往是力不从心之后的一纸具文,不但画蛇添足,而且往往适得其反,不但导致当事人产生逆反心理,也将法律和司法机关的尊严陷在“强制执行”赔礼道歉的泥沼之中。
六、构筑合理的道歉法:在道德与司法间寻求和谐
道歉尤其是强制性的赔礼道歉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已经走入死胡同,传统社会中的“服礼”在当代并非没有价值,但是以强制尤其是司法力量来强制实施道歉,超出了司法的界限,也败坏了道德的自主性和自觉性,对法治与道德皆无益。
笔者认为:我国道歉立法应逐步收缩,从无所不能的“责任承担形式”退回到诉前或诉中当事人自觉自愿的反省与忏悔,使道德的归道德,司法的归司法。同时不妨借鉴域外立法与司法经验,并秉持我国司法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优秀传统,尤其是调解制度的综合运用,重新放置道歉法在整个司法体系中的地位,使得这一悠久传统的道德仪式能够在当代的司法体系中和谐发展。
【作者简介】
郝维华,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1}道歉在社会交往中的作用,较早前的著作参见[美]戈夫曼:《公共秩序微研究》(Erving Goffman, Relations in Public: Microstudies of the Public Order,New York, Based Books, 1971,pp.95—187);戈夫曼将人际交往过程中的补救错误的形态分为三种:辩解、道歉与请求。而较为通行的补救心态的分类为:否认、籍口、辩解与道歉。为了维持社会关系的道歉,会构成社会仪式的一部分,行为者通过道歉求得息事宁人,社会礼仪的均衡状态得以重建。
{2}不同文化表达歉意的方式和机制是耐人寻味的问题,比如日本文化和美国文化表达歉意的方式、偏好和效果。参见[美]我妻洋、罗赛特:“道歉的含义:日美法律与文化”。(Hiroshi Wagatsuma & Arthur Rosett , “The Implica-tions of Apology: Law and Culture in Japan and the United States”,Law&Society Review, Vol. 20, No. 4,1986,pp. 461—498)
{3}同注1引书,第113页。
{4}[美]塔夫特:“道歉陨落与道歉泛滥”。[Lee Taft, Apology Subverted: The Commodification of Apology, 109 YALEL. J. 1135 (2000).]
{5}美国各界对其历史上非洲裔美国人和原著居民政策的道歉,典型的如南方浸礼公会对其历史上拒绝黑人担任牧师的政策道歉。参见“南方浸礼工会向黑人伸出双手”,载《明尼苏达星报》 1999年7月26日。( SouthernBaptists Reaching Out to Blacks, Minneapolis Star Tribune, 26 June 1999) ;[美]米尔斯:“道歉的新文化”。(Nico-laus Mills,The New Culture of Apology, Dissent, Fall 2001,pp. 113—116.)
{6}[新西兰]夏普:《毛利人与正义:1970年代以来毛利人对新西兰诉求的理论与实践》。(Andrew Sharp,Justiceand the Maori: The Philosophy and Practice of Maori Claims in New Zealand since the 1970s, Aucklan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7}U. S. Public Law 103—150, 103rd Congress, 23 November 1993.
{8}“加、澳被偷窃的一代”,载《格里菲斯法律评论》。(The stolen generation in Canada and Australia, Griffith Law Re-view, vol. 15,no. 1,pp. 111—152.)
{9}例如人们对迟来的道歉的抱怨:“道歉者让人觉得像个体面人,而且不费他们一个子儿”,参见“乡愁与道歉之间,我们刻不容缓”,载《明尼苏达星报》1997年10月8日。(Between Nostalgia and Apologies, We''ve No Time forthe Future. Minneapolis Star Tribune. 8 Oct. 1997)
{10}[美]博斯达:“师法日本:调解中加强道歉的适用”。[ Max Bolstad, Learning From Japan: The Case for IncreasedUse of Apology in Mediation, 48 CLEV. ST. L. REV. 545 (2000) ];还有的学者注意到:如果将道歉因素考虑在内,法院工作将会有不同的侧重,道歉对于防止讼争乃至降低刑事指控都有显著的意义,参见[美]哈利:“论道歉的意义”。(John 0. haley,Comment: The Implications of Apology, Law&Society Review 20, 1986, 504—506);[美]塔夫齐:《吾之过:道歉与和解社会学分析》。(Nicholas Tavuchis, Mea Culpa: A Socialogy of Apology and Re-conciliation,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11}[美]帕夫立克:“道歉与调解:在21世纪并驾齐驱”。[See Donna L. Pavlick, Apology and Mediation: The Horseand Carriage of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18 OHIO ST. J. ON DISP. RESOL. 829 (2003)];[美]列维:“论道歉在调解中的作用”。[ Deborah L. Levi, Note : The Role Of Apology In Mediation, 72 N. Y. U. L. Rev. 1165.]
{12}瞿同祖:“法律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历史的考察”,见《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3}郑秦等主编:《清代“服制”命案——刑科题本档案选编》第288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8页。
{14}费孝通:《乡土社会》之“礼治秩序”,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15}清末《点石斋画报》八十四·贞十一,转引自卢群:《晚清奇案百变》,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16}参见魏振瀛:“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载《法学杂志》1988年第1期。
{17}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86条:“当事人在诉讼中用赔礼道歉方式承担了民事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叙明。对拒不赔礼道歉的当事人,可以适用训诫,并将处理结果以登报等形式公布,费用由承担民事责任的人负担”,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8条。此外,在整个民法责任体系也适用这一法律责任体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3条,以及《
著作权法》第
45条、第
46条的规定。
{18}如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7)2号];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高检发研字(2007)2号]第12条、第20条。
{19}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文摘周刊报社与焦友龙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所作的判决(2006皖民三终字第0008号判决书)所列:“(二)文摘周刊报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新安晚报》上刊登向焦友龙赔礼道歉的声明(逾期不执行,该院将在报纸上公布本判决内容,相关费用由文摘周刊报社承担)。”
{20}[美]罗本诺:“道歉与司法和解:经验分析”。(Jennifer K. Robbennolt, Apologies and Legal Settlement: An Empiri-cal Examination, Michigan Law Review, Vol. 102, pp.460—462.)
{21}同注4引文。
{22}参见[美]巴特尔斯:“道歉的汪洋大海:加州证据法1160条为事故后道歉行为提供安全港”[ See, e. g.,WilliamK. Bartels,“The Stormy Seas of Apologies: California Evidence Code Section 1160 Provides a Safe Harbor for Apolo-gies Made After Accidents” , 28 W. ST. U. L. REV. 141 (2000—2001)];[美]科恩:“律师建议客户道歉”。[Jon-athan R. Cohen, “Advising Clients to Apologize”,72 S. CAL. L. REV. 1009(1999)]
{23}参见“道歉对侵权责任的影响”。[ (SBC 2006) CHAPTER 19, “Effect of apology on liability”.]
{24}塔夫特对于将道德意图纳入责任法的效果表示怀疑,他的理由也是“道德归道德,法律是法律”,他以自己的亲身经历揭示,二者在冲突时无法和谐,尤其是证据法中不利于受害者举证。同注4引文。
{25}[加拿大]BC省检查长办公室:《道歉立法讨论文集》。[British Columbia Ministry of Attorney General, DiscussionPaper on Apology Legislation (Victoria, British Columbia, January, 2006) p. 4.]
{26}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批复[1999年6月1日(1999)赔他字第3号]:“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已经依法确认具有《
国家赔偿法》第
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应为孙连贵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礼道歉不宜作为决定书中的主文内容,但应在决定书的理由部分加以表述。”
{27}如吴某与仲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上诉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4262号]:“对于上诉人吴某所称其下身受到袭击,并要求纠纷对方为此承担责任之诉求,因一方面缺乏证据印证曾发生该事实,另一方面对于人身损害赔偿之诉讼,难予科以赔礼道歉之民事责任,所以吴某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赔礼道歉之上诉请求,本院不能支持。”
{28}如199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谷一诉《声屏周报》社、记者汤生午侵害名誉权案执行问题请示的复函”中,就表现出如何判断实现道歉责任的困难:“经研究我们认为:1992年12月16日《声屏周报》社在该报刊登的向李谷一赔礼道歉文章,有向李谷一道歉的意思表示,应视为执行了法院的判决。对其法定代表人王根礼擅自修改经法院核准同意的道歉文章内容的错误做法,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
{29}如陈胜锋诉北京蜀国演义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朝民初字第10404号]:“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在北京地区具有影响力的报纸或刊物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本院认为,对于‘福寿螺‘事件来说,该事件已有媒体的广泛报道,被告的过错行为已为公众所明知;对于原告个人来说,被告当庭已作出道歉的意思表示,本院将责令被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的致原告的道歉信”,而在判决书中没有责令“赔礼道歉”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