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此我们可以看到,西方世界珍视东方文化中的和谐因素和整体性特色,于是他们借鉴日本、印度以及西方宗教传统中美好的一面,将道歉这一良心领域的要素在立法中加以规制,目的不在于为道歉而道歉,为内心的服从而道歉,而是祛除良心实现的外部牵制,切断道德成为责任证据的引线,从而使道德更强大,使法律更和谐。
在加拿大法域,民事证据法之外涉及“道歉”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则比较少见。至于政治领域内的道歉,如对历史上加拿大华人征收入头税的歧视性政策、对原住民住宿学校政策等历史错误所作的道歉,则被视为政治立场和社会运动的产物,体现的是政治文明和政治策略,没有具体立法也没有可借鉴的(狭义的)法律效力,在此也不予讨论。五、道德强制抑或良心平静:道歉在立法和司法领域的价值和限度
在展示了中加两国道歉法的立法设置与立法意图之后,我们可以对此现象作一比较。事实上,之所以选择加拿大法域是因为加拿大是在西方世界里率先通过较为完整的道歉立法的国家,而且加拿大素以爱好和平(国际和平和国内各界的和谐)着名,而我国的“赔礼道歉”责任的设置也使之成为独一无二的、兼跨法律与社会领域的司法标本。对这两个标本的同与不同之处,我们可以多维角度看待“道歉”这一现象在司法领域内的价值何在,局限何在。
(一)道歉的社会价值:道歉法的目的所在
道歉在纠纷解决和构筑和谐社会关系方面的独特价值,学界和司法实践都有体会,人心趋同。正因如此,在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方面,东西方社会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道歉”这一手段。这体现了道歉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第一方面:道歉的立法目的究竟为何。
正如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在“道歉立法讨论稿”中列出的,道歉有助于:避免诉讼,鼓励尽早地、低成本的争议解决方式;鼓励遭受伤害的当事人自然、开放和直接的对话;鼓励人们在伤害他人后通过道歉采取道德和人道的行动,为自己的行为承担道德责任。{25}
可以说,在立法目的方面,中加皆有类似的道歉效用性和价值观。就其功利的一面来说,道歉无疑有助于降低司法成本;就维护法律责任形式,促进社会道德机制的完整性而言,法律应鼓励而不是阻碍道德的外化。关于前者,我们的立法目的较为趋同;关于后者,即加拿大立法力图避免牵制道德的顾虑,我国法律尚未纳入考量。但化解纠纷和平衡道德责任无一例外地成为两国道歉立法的价值所在。
(二)自愿还是强制?
中加两国道歉立法中最显着的差异在于:道歉行为出自本心还是由有关部门或司法机构强制适用道歉?我国民事责任的缔造者们心存内圣外王的理想,希望人人皆知耻,个个明是非,他们假定社会存在共同准则,具有一致的价值观,违反特定的社会规则,人神共愤。故而违反规则者一定知晓自己行为的不当之处(认识自己的错误),社会规则也强力要求其顺从。法律顺应这一社会心理趋同的基础,以强制手段对“赔礼道歉”作出规范,并要求各级司法机关以公共力量保障这一强制措施的实施。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以来侵权案件的递增,也随着开放社会中人际关系更趋独立,在所谓的原子社会,人人各自为政,社区内人口流动性渐增,而且更重要的是由于社会价值观的分化,生活方式的多元化,致使传统的乡土社会中统治社会成员关系的“服礼”渐成思想古迹。一言以蔽之,今日社会不具有同构性,价值多元使得身份社会中的尊卑、长幼和是非观念彻底颠覆,礼既已崩坏,谈何“赔礼”?又焉能“服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