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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中国道歉法的比较分析

  

  而在实际的日常生活中,服礼道歉成为传统社会的一项主要的救济措施,上自公卿,下至乡村野夫,莫不以心中的秤衡量自己和别人。例如:“吴后生系吴洪氏之夫吴国花无服族兄。……吴后生以吴国花系伊幼辈,不应对骂,赴吴国花门首喊吵,欲令服礼。……午后吴后生路过吴国花门首,忆及吴国花不肯服礼,声喊……”{13}这位长辈念念不忘的就是让幼辈服礼,服礼的内涵可以认为跟今天的道歉同义。


  

  “服礼”道歉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很难简单地就来源于礼制的文本加以解读就能成立,而毋宁说是在礼制驯化下的中国民间自发维护主流意识形态的一种本地机制,而这一机制的强大影响力和规范作用,验证了在传统社会的“没有陌生人”的稳定社会结构和家族聚居的乡居模式中,礼制不仅是最易于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主流意识形态,也内化为乡民们构建社会交流机制的自发遵从。“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传统社会中的理想模式当然是人们主动并自觉接受礼仪的熏陶,“礼并不是靠一个外在的权力来推行的,而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使人服膺;人服礼是主动的”。{14}


  

  但是,我们发现,在很多传统案件中,不少情况下的“服礼”是个强制的过程,或者说是强制力下的结果。服礼所代表的首先是对传统身份社会中“礼”之主流意识的自觉维护和认同,对失礼之处则强势地要求违反者加以纠正,拒绝不纠正的(不肯服礼),则如瞿同祖先生所述,诉诸基层社会的权威—族长加以强制执行。


  

  同时,传统法律到近代法系转化的过程中,我们也发现很多“乖巧”的服礼事件,服礼成为一种避免冲突的权宜之计,成为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例如在近代上海医药界,就曾发生过商户主动服礼的事件:“膏药,为人生性命所关,操其业者宜如何小心谨慎,配合惟虔,方不至于毫厘千里之谬,而求诸近来药铺,则往往不可多得。本埠英租界大马路青阳里左近,有采芝堂焉,栋宇轩昂,场面似甚阔绰,而岂知其伙友选货配药,竟不免草率从事,前日竟将某甲方中贵重药一味误以麦冬代之,而服者不觉,致病增剧,旋为医生验得药渣,始知该铺伙之荒谬,因往理论,一时观者为之哗然,有欲除其招牌,有欲扭伙痛殴者,扰扰纷纷,群责该铺以草菅人命之罪。幸该铺执事席某急央人出劝,乃得服礼了事。予恐此辈卖药之徒,掉以轻心已成习惯,将来仍不能小惩大戒也。特绘是图,俾知所儆云。”{15}这是从业者为避免损失扩大的一种主动的赔礼道歉(很有可能包括一笔丰厚的赔偿金),我们看到的是市民社会中行为人的利益考量和策略。


  

  总之,在我国传统社会中,由于礼制的主流地位,对礼制的自发或强制的遵从观念,加上社会成员间长幼尊卑秩序的认同高度一致,使得“服礼”这一传统意义上的“赔礼道歉”兼具内生性和强制性的双重特点,服礼的强制力量来自礼制规范,违反者可以主动实行,或者在违反者拒绝的情况下由族长或者长辈强制其实施。


  

  三、我国现行法律中“赔礼道歉”责任的社会价值与司法实践


  

  正因为服礼之制在我国历史悠久,人文脉络深远,于是在构建中国特色的法律责任体系时,立法者念念在兹的还是发扬这一传统:“在基本法中规定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形式,是我国的首创。”{16}据说,赔礼道歉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在解放区时代就广泛使用在以调解为主要手段的纠纷处理中。建国后,作为人民内部矛盾的轻微民事案件主要由单位领导、居委会、生产大队干部用调解的方式处理,他们一般会利用权力促使一方向另一方赔礼道歉,以达到促进邻里和睦,教育和影响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为了发扬这一优秀的中国特色,并固化处理民事纠纷的有效经验,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里继续用立法的形式,将赔礼道歉作为一种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固定下来:在《民法通则》第134条,明确规定“赔礼道歉”作为10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而予以立法,第120条也规定了赔礼道歉作为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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