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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中国道歉法的比较分析

  

  日常生活、社会认知层面的道歉一旦进入法律或社会规范的领域,则成为法律文化中最耐人寻味的话题之一。长久以来,实证法学关注的是条文和法理,人的内心世界被认为是法律不宜介入的领域。但在不同法域中我们都可以发现道歉的身影。比较突出的例证,一是我们这个所谓的礼仪之邦在近千年的法律中都无一例外地规制了道歉的形式和效力,并沿袭至今;其二就是近年来加拿大两省专门就道歉的效力立法,并鼓励政府、官员、公众大行道歉之风:先是2006年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以下简称B. C.省)议会以成文法专门通过的《道歉法案》(Apology Act of 2006 British Columbia, S. B. C. 2006,C19),继之2007年萨斯喀温省也在其证据法中就道歉的效力作专条立法(Evidence A-mendment Act, Saskatchewan, S. S. 2007, C24)。不惟如此,立法者们还酝酿通过一部《统一道歉法案》,以期适用全加的民事法领域。


  

  法律对道歉的青睐预示着道歉在司法救济中的独特作用。学者们长期以来高度评价道歉在调解(mediation)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积极作用,{10}如减少诉讼、推动调解,同时也关注道歉在司法救济中面临的一些两难选择:道歉无疑具有道德上的优势,但是道歉带来的法律责任承担和证据认定却会使得加害者顾虑重重,以致其怯于承担责任。{11}一般而言,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存在道歉行为,则道歉行为或者被视为对指控的某种形式的抗辩,或者承认该项指控,以及对伤害后果承担赔偿的一种肯认,从而对责任承担的判决方式产生倾斜,这也构成了当事人往往止步于道歉的顾虑所在。而在我国独特的“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设置框架下,道歉成为法院判决当事人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成为自愿或强制救济方式之一,在司法实践中,甚至出现强制的道歉,也体现了法律文化的映射,其法治精神和现实的效果也值得探讨。


  

  在不同法域、不同文化背景下,中加两国道歉法或道歉法案的设置、效力认可、意图乃至社会效果不一而足,折射出的不仅是历史文化的深广差异,更有法律在不同社会背景下运作机制的不同轨迹。另一方面,两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对道歉这一社会现象的重视,又体现出“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爱好和平与秩序的人们会不自觉的在法律进化的道路上渐渐殊途同归。


  

  本文希望就两种法律体制下对道歉的规制和司法运用,分析道歉的社会价值和司法价值,并探讨在何种情形下,在何种限定下使用道歉是合适的,中国司法实践的局限和经验何在?以及如何借鉴域外立法和司法实践,构建和谐的司法理念和法律在中国的衡平发展。本文将先探讨中国传统文化对礼制的规范,揭示道歉在中国历史文化中的重要人文价值;然后下探至今日的民法责任对“赔礼道歉”责任的强制使用,探究在今天的情形下使用如此高强度的强制道歉的正当性与可行性;继之介绍加拿大《道歉法案》产生的背景和效果,以及在加拿大使用道歉的限度;最后将比较分析的上述诸方面稍作总结。


  

  二、礼制下的道歉—服礼:中华法律文化传统与社会认知


  

  传统社会中的行为规范由“礼”来承担一部分,礼的核心是长幼有序、上下有差,违反这些规则的则被视为“失礼”,需要纠正—“服礼”,而服礼的主要实现途径便是:道歉。


  

  服礼道歉作为一种处罚规则,也得到社会权威的认可,例如瞿同祖在《法律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中讲述基层社会的权威—族长的权力时提及“服礼道歉”:“族长在族中的权威很高,是族法的执行者,他可以根据族规或自己的意志判断曲直,酌定处罚。他可以责令赔偿损失、服礼道歉、罚款、加以身体刑、在祠堂打板子、开除族籍、送官究办’,有时甚至下令处死。”{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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