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中国道歉法的比较分析
郝维华
【关键词】道歉法;比较分析
【全文】
一、进入法律语境的“道歉”
“对不起”、“请原谅”、“很抱歉”、“打扰了”、“给您添麻烦了”等日常用语,表达的不仅是社会交往常识,更代表深层的社会行为和社会心理:歉意和致歉。作为个人的情绪与心理反应机制,口唇之际的“对不起”代表了复杂的内涵:内疚、惭愧、对自己的错误的认同也为自己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生出负罪感。道歉扩大到社会层面,或成为向公众全体的道歉,或成为向特定人群的道歉,或者在公众视野范围内向某位或特定的几位遭受其伤害的对象道歉,我们可以称之为“公共道歉(Public Apology) ”。本文讨论的主要是非公共领域内与民事行为相关的道歉及其在法律领域内的运作机制和效力。
道歉,或曰“赔礼道歉”,首先代表了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某种社会文化现象,次而成为某种形式社会心理的折射。道歉不仅是致歉者产生的悔恨交加的情绪和感受,或者表现出对自己不当行为的反思,而且道歉的行为和外在的意思表达,加之受伤害者对此作出的反应,还构成社会网络联缀的特定节点;道歉甚至是一种社会行为习惯,人际交往中,为消弭较严厉的后果,有时当事人会主动采用道歉的方式来折中,以维持人际关系的平衡—甚至有些情况下致歉者并不以为自己有错误,但道歉会令自己与对方的关系较为和顺—此时的道歉成为人际关系的润滑剂,成为社会交往机制中的补救工具;{1}道歉给相对方带来可期待的后果,那就是“被道歉”的事实或行为有望得到改正,所以道歉又构成社会行动的前奏;道歉在不同的文化圈也成为集体意识中的一环,有些民族或国民从不怯于道歉,性格外向;而另外一些文化则以道歉为耻,或以某些社会权威的道歉为耻,但会采取迂回的方式补救其消极行为造成的后果{2}
在任何一种情形下,作为人际社会交流机制或行为的道歉,其前提是行为者对错误行为的认识在先,致歉者深刻认同自己的“羞恶”之处。道歉行为的逻辑前提是公开承认自己的不当之处,所以负罪的感觉和不当行为的认识是道歉的认知因素。构成有效道歉的思想因素,如戈夫曼所说,至少包括行为者认知状态中的两个部分:一是对自己冒犯别人的负罪感;一是背离正确行为,违反社会规则的认识。{3}
道歉作为人际交往的方式之一,其目的一在于承认自己的错误,二在于获得对方的谅解。塔夫特总结的道歉模式是:冒犯他人者通过言辞承认违反了正当的社会规则,承认自己行为的错误之处,对自己行为造成的伤害后果表达出真诚的悔恨之意。{4}
此外还有一种公共道歉,即政治上或政府行为的道歉行为。某国政府、某些社会团体或公共组织对于自己过往历史中的错误,纷纷以道歉的方式表达“政治正确”的立场。{5}战后德国对犹太人的道歉自不必说,晚近的则如伊丽莎白女王在1993年对新西兰毛利人作出的正式道歉,新西兰在1996年对土着居民的道歉,{6}美国克林顿政府对其1883年推翻夏威夷王国的行动也发布官方的道歉,并表现在美国国会文件中。{7}最近的浪潮则因加拿大政府以及总理对华裔、对原住民以及对“被偷窃的一代”(the stolen genera-tion){8}的种种历史过错公开道歉引致高潮,以致有20世纪是“道歉之世纪”的说法。各国政府在上世纪末本世纪初的种种道歉风气,因政治团体的压力而生,也成为新一轮政治运动的话题,如一些反对者认为没有赔偿的道歉是“太廉价了”,缺乏诚意。{9}但是,政治生活中的公共道歉因为缺乏法律实施的标准、细则与司法救济尤其是赔偿责任的相关性,所以本文将不讨论这一领域的公共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