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规定技术侦查、秘密侦查收集证据的效力。为完善侦查措施,赋予侦查机关必要的侦查手段,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根据侦查的需要,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决定由特定人员实施秘密侦查,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与此相应,草案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秘密侦查措施、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不需要进行转化。
6.规定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衔接。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提高诉讼效率,修正案草案建议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经过司法机关核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此外,修正案草案还对证据的定义进行修改。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草案建议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从理论上分析,关于证据的概念,立法扬弃传统的“事实说”,而改采“材料说”。
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经历了初步确立和逐步发展,至今已基本形成体系,而且具有鲜明的特色。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于证据制度予以足够关注,我们期待修正案有关证据的修改规定能够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使得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能够抓住本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契机,更趋完善,走向正义。
【作者简介】
卞建林,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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