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健全证据规则,完善证据制度。长期以来,我国的证据理论研究将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基本等同于办案人员主观认识客观世界的活动,研究的内容主要局限于认识论范畴,研究的目的着眼于武装办案人员头脑,提高办案人员认识,忽略证据法律的完善和证据规则的制定。于是形成脱离诉讼活动以及诉讼法律研究诉讼证据的奇特现象。其后果之一,就是有关证据的法律规定相当粗疏,关于证据如何出示、质证、审查判断的规则更是几乎空白,远远不能适应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形势和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
在此背景下,《两个证据规定》以刑事案件为对象,以死刑案件为重点,明确了证据一般审查和采信原则,制定了各类证据的审查和运用规则,细化了不同诉讼程序的证明要求,区分了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的认定标准,完善了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和保护制度等,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我国刑事证据规则,明确了判断标准,增强了可操作性,有利于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与审判人员在证据的审查与运用上统一认识,减少异议,共同遵守。当然,《两个证据规定》中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推敲,两个规定之间有些规定的一致性、协调性方面也可以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但更重要的是,一是将《两个证据规定》切实贯彻执行,二是择机将《两个证据规定》的有关内容上升至法律层面,予以立法完善。
三、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立法完善—以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为契机
证据制度是贯穿刑事诉讼活动始终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公正审判、正确定罪量刑具有关键作用。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针对各方面提出的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比较原则、难以满足实践需要的问题,对证据制度作了较大修改和补充。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完善证据种类和证明标准。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七种证据。根据刑事诉讼中出现的新情况和实践需要,修正案草案建议作以下修改补充,增加“电子数据”新型证据种类,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在勘验、检查笔录此种证据中增加“辨认、侦查实验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