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强调审判中心,重视法庭查证。现代刑事诉讼,审判是关键阶段。法官审案要实行直接言词审理,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这就要求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在法庭审理中出示并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和审判人员的认证。《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很好地体现了直接言词审理和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其第4条明确,“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的根据。”强调对于应当出庭作证并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被告人当庭翻供或证人庭上作证与庭前陈述不一致的情况,应当如何审查、如何鉴别、如何处理,《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也予以充分详细的规定,有助于指导司法实践。
(3)排除非法证据,维护程序公正。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而程序公正注重执法和司法行为的合法性,其实质是规范和制约公权力,尊重和维护人权。在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中,必须给予刑讯逼供特别的关注。刑讯,是程序上最大的不公,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定罪前便受到残酷的肉体或精神折磨。刑讯,也是造成实体不公的重要原由,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冤假错案,绝大多数都与刑讯逼供有很大的关系,或者直白地说,就是根据刑讯逼供得来的口供定案而造成的。数年前的杜培武、佘祥林等案,新近披露的赵作海案,都是刑讯逼供导致冤假错案的典型案例。刑讯情节恶劣,造成后果严重,令人触目惊心。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刑事司法中刑讯却偏偏屡禁不止,这是一个很值得人们深思的现象。究其原因,比较复杂,但缺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允许以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作为定案根据,无疑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此次,《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强调,“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则进一步明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为使排除非法证据的要求落到实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加以明确和细化,包括排除程序的启动,法庭初步审查,证明责任的承担,控辩双方质证和法庭认定处理等。这些规定,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更加明确,程序更加严谨,措施更加具体,有望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执行。这对于有力遏制刑讯逼供、实现程序公正、避免冤假错案,对于树立法治尊严、保障公民人权、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机关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