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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立法完善

  

  针对上述问题,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尽管涉及证据内容不多,但规定对疑案作从无的处理,意义十分重大。修正后的刑诉法第140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162条规定,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刑事证据运用的两个规定,即《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两个证据规定”,对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加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和运用作出详细规定,并对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加以健全完善。这是刑事司法改革的重大成果,对保证刑事案件办案质量,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准确惩罚犯罪,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丰富刑事证据理论,完善刑事证据制度,健全刑事证据立法,亦具有积极的促进意义。《两个证据规定》内容丰富,亮点甚多,主要有以下方面:


  

  (1)强化证据意识,坚持证据裁判。随着法治观念的增强、证据意识的培养,人们认识到,所谓以事实为根据,应该是以证据为根据,以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或者已经证明的事实为根据。《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2条强调,“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这是现代刑事诉讼普遍奉行的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法律规范性文件中首次明文确认。它强调:审理刑事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依据证据;作为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依据的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具体而言,就是要做到: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根据证据推断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唯一。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才能够增强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纠正办案人员的先入为主,防止办案人员的主观擅断,从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死刑案件,更应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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