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司法人员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是刑事诉讼法对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的严格要求,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33条,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4.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一原则要求办案人员应把查清案件事实的主要精力放在全面、正确的收集、审查判断证据,而不是逼取被追诉人的口供上,更不能为了逼取口供而对被追诉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3}198-202
5.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材料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不真实的,证据材料不真实的原因多种多样,而且非常复杂。因此,办案人员应对证据的认定持慎重态度,认真核对每一个证据材料,“只有在综合审查中注意每个证据的情况和特点,各个证据之间的联系,及其同案件事实的联系,才能正确认定各个证据是否真实可靠”。 {3}202-203
1979年刑事诉讼法所建立的证据制度,因其强调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要求办案人员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努力探寻案件事实真相等特征,而被我国当时的学者普遍命名为“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3]93-94人们认为,这一刑事证据制度的确立是在总结苏区时期到改革开放初期各个历史时期正反两方面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的,尤其是对“文革”期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对民主与法制的践踏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在“文革”期间,“四人帮”大搞刑讯逼供,查案断狱仅凭主观臆断,不搞调查研究,制造了大批冤假错案。刑诉法中的证据制度要求办案人员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对一切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尤其是要求办案人员不轻信口供,严禁司法人员刑讯逼供,纠正了“文革”时期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错误做法,恢复了党在过去司法工作中的正确做法和优良传统,强化了办案人员依法办案的意识,对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建以及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发挥了重大的历史作用。{3}4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