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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视野下的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研究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基本上得出结论,经过刑法修正案(八)修正之后,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三罪在交通安全的规制上初步形成了无缝衔接的局面。具体表现为: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故意行为,其中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处罚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醉酒驾驶行为;危险犯状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造成具体危险状态的醉酒驾驶行为;实害犯状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已经造成具体危害后果的醉酒驾驶行为;交通肇事罪处罚过失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行为。


  

  结语


  

  风险社会背景下的刑法逐步呈现出嫌疑刑法的趋势,也即是说,只要有具体的行为就可以认定其构成犯罪,而不需要对行为可能造成的结果或社会价值进行判断。尽管刑法的这种发展趋势在一定程度上有悖于刑法的最后手段性原则,扩大刑法的防线,限制了社会公众的自由,但在深层次上,刑法对于具有高风险的行为,提前进行控制以防止更大的灾难有着其天然的正当性。因为“国家的任务在于防止灾难”。正如我国台湾学者林东茂所言:尽管我们处罚醉酒驾驶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我们的饮酒文化造成一定的冲击,但是却可以使惊惧的交通事故场景大为减少,灾难可以避免,自由自然因此而生。所以某种程度上说,刑法也具有社会功能,只不过这种社会功能的发挥,或者说创制自由的途径,诡异曲折,非直觉可以透悟。{14}


【作者简介】
王强军,单位为南开大学。
【参考文献】{1}林东茂.一个知识论上的刑法学思考[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41.
{2}劳东燕.公共政策与风险社会中的刑法[J].中国社会科学,2007(3):126- 139.
{3}许玉秀.主观与客观之间—故意理论与客观归责[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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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赵书鸿.风险社会的刑法保护[J].人民检察,2008(1):42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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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64.
{9}张红艳.风险社会中公害犯罪之刑法规制—以抽象危险犯理论为切入点[J].中州学刊,2009(5):103- 105.
{10}张明楷.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N].人民法院报,2011-5-12.
{11}林东茂.一个知识论上的刑法学思考[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35.
{12}柯耀程.刑法竞合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37.
{13}张明楷.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N].人民法院报,2011—5—12.
{14}林东茂.一个知识论上的刑法学思考[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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