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侵权责任法》显然会构成我国未来《民法典》的独立一编,而《民法典》的各编显然都是基本的民事制度,因此,《民法典》的各个组成编都必须由全国人大通过。在此意义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侵权责任法》为我国未来民法典的编纂留下了一个不小的麻烦。[8]如果严格遵循宪法规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侵权责任法》显然不能作为《民法典》的组成编。
(三)如何将《侵权责任法》纳入未来的《民法典》?
当然,前述问题也并非无法补救。笔者认为,在未来《民法典》的整合与制定过程中,《侵权责任法》可以经由全国人大的认可而上升为基本法律,并从而形式上合宪地成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即前述的所有基本与非基本的民事法律都整合编纂到《民法典》(草案)中,由全国人大按照其立法程序进行审议并予以通过。
五、结语:民法学界与宪法学界共同努力建设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
民法典的科学性当然首先体现在民法典自身的设计是否科学地反应了民事规律,这毫无疑问地要借助于民法学家的睿智,但同样不能忽视的是,若是民法典的制定权限和程序存在宪法上的瑕疵,也会为民法典的合宪性与正当性留下隐患。因此,我国建立完善的民事法律体系,离不开民法学界与宪法学界的共同努力。
【作者简介】
李玲(1980— ),女,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民法学;王建学(1978— ),男,厦门大学法学院讲师,厦门大学艾克斯马赛大学联合培养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宪法学。
【注释】 1802年
宪法创设了第一终身执政(Premier consul à vie)这一机关,并明确规定该职务由拿破仑担任。
尤其是在1958年吕特案判决中,联邦
宪法法院提出,基本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构成了“价值客观秩序”,对于所有的法领域均有辐射效力,法院在民事审判中亦须遵循基本法的精神。此案的判决主文可参见黄启祯译:《关于“吕特事件”判决》,载于《西德联邦
宪法法院裁判选辑(一)》,司法院1992年印行,第100-127页。
婚姻法修正的合宪性已经受到宪法学界的普遍质疑。学者们认为,基本法律修改权存在的失范现象对法律制度的变更方式以及民意基础产生了不良影响,参见林彦:《基本法律修改权失范及原因探析》,载《法学》2002年第7期,第22页。
这一划分是存在争议的,宪法学界目前的通说是,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不同的
宪法机关,前者制定的基本法律与后者制定的法律亦存在效力之别。参见韩大元:《全国人大常委会新法能否优于全国人大旧法》,载《法学》2008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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