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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立法权的宪法约束

  

  四、民法典如何构成——以《侵权责任法》为观察点


  

  从以上所列举的内容来看,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至少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非基本法律两部分[4]构成,当然,理论上也不排除全国人大常委会侵犯全国人大的基本法律制定权这一可能的情形。那么,当民法体系的各个部分都制定出单项法律之后,能否将这两类法律同时纳入民法典从而作为其组成部分?兹以《侵权责任法》为例加以分析。


  

  (一)《侵权责任法》是否为基本法律?


  

  《侵权责任法》是否属于宪法62条第3项所规定的“民事的基本法律”,这个问题首先是民法学者需要回答的。随着社会变迁,民法学说对侵权法之地位的看法经历了一定的变化。在传统民法学说仅将侵权行为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因此仅将侵权规定为民法典债法编的一部分,《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都没有以专编规定侵权责任法,在这个意义上,债权责任法并不属于民法典的基本体系(“编”)之一。但随着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变化,民法通说则认为,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不仅符合现代侵权法的发展趋势,也符合我国民事立法体系化的要求,同时也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7]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中,侵权责任法是独立的一编。如果以目前的民法通说为基础,宪法上的结论必然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不是全国人大通过《侵权责任法》确实存在不妥之处。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全国人大常委会侵害了全国人大的立法权,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67条的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未将《侵权责任法》提交全国人大审议,而是径自通过,这只能说明《侵权责任法》在常委会看来并不属于“民事的基本法律”。当然,如果全国人大作出相反解释,自然另当别论。


  

  (二)《侵权责任法》能否作为未来《民法典》的组成部分?


  

  如果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侵权责任法》理解为非基本的民事法律,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是,《侵权责任法》能否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在比较民法中,统一的民法典从来不存在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立法机关分别制定并通过的情形,整个民法典当然地属于基本的民事法律。当然,退一步讲,考虑到我国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分享立法权的情形,我们可以将《民法典》的内容划分为基本制度和非基本制度两部分,前者必然属于全国人大的立法权,后者则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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