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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立法权的宪法约束

  

  事实上,早在路易十六统治时期,法国人就已经提出了制定民法典的问题。三级会议召开的三大任务之一就是改革民事立法和刑事立法,这表明,民法典的制定总是离不开具体宪制中的立法权配置。到了1791年,法律文本中首次规定了民法典制定的问题,但并非在民事法律中,而是在宪法中。1791年宪法在第一篇(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条款)中明确规定:“应行制定一部为全王国所共同的民法典。”在此,民法典的制定成为宪法为统治机关所设定的公权目标。


  

  在雾月政变以后,拿破仑借助自己的政治实力将民法典的制定带入了实质性阶段,他于1800年8月12日任命了一个民法典起草委员会,4个月后,草案完成并被首先送至最高法院和各上诉法院征询意见,然后提交国家参政院(Conseil d’Etat)讨论。参政院讨论之后,按照1799年宪法规定的立法程序,由第一执政(拿破仑)提交给法案评议委员会(Tribunat)。


  

  根据1799年宪法的规定,该委员会由100名成员组成,只能就法律案表示赞成或反对,但不得提出修正。法律案若获赞成,将被转呈至由300人的立法团(Corps Législatif),立法团审议法律草案时,国家参政院和法案评议委员会分别派出3名报告人,负责阐述法律草案,立法团在听取完报告之后表示赞成或反对,却不能进行讨论。若法律草案得到立法团的批准,即获得通过,尔后交由第一执政予以公布,颁定日期付诸实施。


  

  民法典草案在提交法案评议委员会后,却遭到了占委员会多数的老革命派的强烈反对,反对的理由是民法典草案的序编部分之拟定没有咨询民选代表,并且蕴含着反动思想。由于民法典草案的序编部分被否定,拿破仑不得不撤回了全部草案。


  

  为使民法典草案获得通过,拿破仑主导制定了1802年宪法,改变了1799年宪法规定的立法程序,将法案评议委员会的人数由100人削减为50人,并将老革命派的委员清洗出法案评议委员会,同时安插了自己的亲信。随后,拿破仑又构想出一个针对法案评议委员会的非正式提交程序,即请该委员会事先提出意见,使国家参政院可以参考这些意见来修改草案。易言之,正式的提交就成了一种走过场的手续。上述的宪法修改为民法典草案的顺利通过创造了条件。


  

  由于民法典草案的内容极为庞大,立法团难以当天通过全部内容,因此,民法典在新宪法的立法程序下,以单行法规的形式于1803年2月5日至1804年3月15日先后分36部法律获得通过。36部法律分别通过之后再合并到2281条的法典之中,由第一终身执政[1]拿破仑于1804年3月21日签署法令,《法国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


  

  从《法国民法典》的诞生过程来看,民事法律的制定绝非一个纯粹的民法问题,它至少在以下四个方面存在着宪法问题:


  

  1、1791年宪法将制定民法典作为国家(立法机关)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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