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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立法权的宪法约束

论民事立法权的宪法约束


李玲;王建学


【摘要】法国、德国和日本民法典的制定过程表明,民事立法权来自于宪法的授予,且其行使须遵守宪法设置的立法权限与程序,立法机关亦不得制定在内容上与宪法规范相抵触的民法规范。在现代立宪国家,立法机关建构民事法律体系的义务来自于宪法基本权利规范作为客观法秩序的功能。我国既有的民法立法没有充分注意宪法的约束作用,这给未来《民法典》的编纂留下了合宪性隐患。建立完善的民事法律体系不仅有赖于民法学家的睿智,也需要宪法学界的参与。
【关键词】民事立法权;民法典;宪法;合宪性
【全文】
  

  我国目前正在致力于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其中,民法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国家立法机关近几年努力推动民事法律的制定,《合同法》、《物权法》以及最近的《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等民事法律相继出台。值得注意的是,以往的民事基本法律,如《婚姻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和《物权法》等均由全国人大制定,《侵权责任法》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由此引起了《侵权责任法》是否在制定过程上存在宪法瑕疵的问题。


  

  事实上,观诸各国的民事立法实践,尤其是民法典的制定,都存在立法权限与程序的问题。究其原因,民事法律乃是议会立法权的行使结果,而议会的立法权又来自于宪法的创造并因此是宪制性权力(constituted power,pouvoir constitué),因此,所有的民事立法都存在一个宪法约束的问题。解决好这一问题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厘清民法与宪法的关系,也有利于我国建立完善的民事法律体系,甚至在更宽泛的意义上也关系到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备性。在本文中,两作者结合自身的研究领域,试图以比较法为基础分析民事立法权的宪法约束,从而为《侵权责任法》可能存在的合宪性问题提供答案。


  

  一、法国民法典制定中的宪法问题


  

  言及民法典的制定,总是绕不过1804年《法国民法典》,因此,笔者以其为基点来比较各国民法典制定中的立法权与宪法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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